商业系统采购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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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成立工程、物资、服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设立董事会的单位,管委会成员包括专职董事。
各级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
未设立董事会的单位,管委会是本级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
设立董事会的单位,董事会是本级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是董事会的咨询和执行机构。
属于职代会审议范畴的还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综合管理处(企业管理处),综合管理处(企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审定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
审定《集中采购目录》;
审定年度采购计划;
审定采购方式;
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指导和监督采购办的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单位,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经管委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九条采购办的主要职责:
起草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
审核、汇总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编制《集中采购目录》;
抽选招标代理机构;
审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确认中选供应商;
组织自行招标采购;
组织供应商资质认证;
发布中选供应商。
第十条各单位应成立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监管办由财务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和法规处组成,监察处牵头。
财务管理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平衡和调整,采购合同审查,对采购资金的审核、结算和支付;
监察处负责采购全过程的廉政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核实和查处;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程序性、全过程跟踪,进行采购项目超支审计、合同审查;
法规处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及对采购活动进行法制咨询与监督。
第三章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通用物资、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办或采购办会同集中采购部门依据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需求,统一组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部门由管委会确定。
分散采购是指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拟订集中采购方案;
发起集中采购项目立项审批;
组织编制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询价文件;
参与集中采购商务谈判工作;
向采购办提供中选供应商名单;
保存集中采购文档、资料和记录。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需求编制本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定期更新并报管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年度采购计划由采购办组织编制,经批准后下发执行。
烟用物资采购要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一)计划提报。
省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地市级局(公司)、二级公司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局(公司)采购办提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项目总金额、当年采购金额、拟采用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提交拟采取采购方式的理由。
(二)计划审核。
省局(公司)采购办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草案及《全省集中采购目录草案》,经集中采购部门、采购办会议审查后,报省局(公司)管委会审议,经管委会批准后正式形成年度采购计划和《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设立董事会的单位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三)计划分解。
采购计划采取省局(公司)总额下达,地市级局(公司)明细分解的管理方式。
各单位在收到下达的计划总额后,应在“三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计划明细分解,并编制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经本级管委会批准后正式形成《地区集中采购目录》。
(四)计划变更。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实施。
在下达的计划总额内出现采购项目调整变更,经本级管委会审议通过可自行调整采购项目,并在“三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计划管理模块中进行实时维护。
如超出下达的计划总额,须报上级单位管委会审批。
原则上采购计划总额度每年年中调整一次。
第四章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国家局计划分配的烟用物资、设备及从全资三产公司采购的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十七条对于全年采购频次高,不定时,价格波动幅度不大,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性供应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与其签署定点采购协议,在2-5年的定点协议期内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部门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0%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涉及行业机密的采购,无其他合适替代标;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属于原采购合同的添购行为,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
(五)在原招标文件中作了事先说明的对原有采购的后续扩充;
(六)《贝康省盐业专营商业系统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
(七)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八)本单位采购决策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待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确保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采购项目的审批流程。
采购项目发起时,采购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附表1),经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单位,可以组织自行招标。
组织自行招标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行业评标专家;
(二)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通过国家招标师考试,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且具有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的人员(不包括外聘的法律顾问);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单位,招标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可通过竞争性方式,一次确定多家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二十六条省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条线组建评标成员库,建立健全评标成员管理制度,严格认定评标成员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成员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成员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附表2)向采购办提出申请;
由采购办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监察处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完成后,由采购部门起草委托招标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人代表与被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单项委托招标协议。
由采购部门负责委托招标协议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机制。
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出具律师函、公证机构证明等资信材料,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资信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评标环节。
评标结束后,在公示结束前,采购办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网上查询、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中选供应商作进一步资信审查。
第二十九条公开招标组织程序:
(一)标书编制。
采购部门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一般要载有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条款以控制成本。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标书审定。
采购部门将招标文件送达采购办,采购办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进行集体审议,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与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在审议招标文件时,采购办成员按所属部门职责和专业进行分工,实行分块负责制。
(三)标书签发。
完成招标文件审查后由采购部门编制《标书签发表》(附表3),经采购办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四)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签发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在两家以上省级媒介发布。
(五)开标。
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采购部门在开标前,要填写《开标通知单》(附表4),报采购办备案。
开标全过程要有监管办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同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六)评标。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