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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出资时间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将于        之前全部缴清。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六)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总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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