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37883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docx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

2017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含答案

2017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

  【案例一】

  

  背景:

  某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招标人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逾期违约金为合同价的1‰。

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此,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招标人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

  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人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该投标人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人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1.该投标人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

其运用是否得当?

请逐一加以说明。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本案例主要考核投标人报价技巧的运用,涉及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还涉及招标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多方案报价法和增加建议方案法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投标人发挥自己技术优势、取得招标人信任和好感的有效方法。

运用这两种报价技巧的前提均是必须对原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报价,否则,即被认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而被视为废标。

突然降价法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其运用的关键在于突然性,且需保证降价幅度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本案例关于招标程序的问题仅涉及资格预审的时间、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开标会的主持、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的作用。

这些问题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回答。

  答案:

  问题1:

  答:

该投标人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招标人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投标人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招标人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问题2:

  答: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财务状况等;

  (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

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

  (4)近三年情况:

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问题3:

  答:

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拒收投标人的补充材料”不妥,因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等内容。

  (3)“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该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

  (4)“公证处人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只是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5)“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不妥,因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仅有投标单位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

6月1日至6月3日9:

00~17:

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

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

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

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

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请逐一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若干时限规定和有关问题。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开标时间、定标时间、投标有效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何时定标、投标有效期到何时截止,有关法规并无直接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即开标日)起计算(第29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56条)。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论:

即使开标当天能够定标,投标有效期也应当至少为42天

  (30个工作日相当于6周时间)o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都未注意到这一点。

本案例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投标有效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做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对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投标有效期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文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人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不至于由于招标人无限期拖延相关工作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

  另外,关于投标保证金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则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注意:

不是投标总价)的2%,并未规定80万元的限额。

由于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因此,本题的答案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置。

实践中,投资额较大的外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均不受80万元绝对数额的限制,这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符合国际惯例。

  问题1:

  答: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

  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3:

  答:

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确定中标人。

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宜为60-90天。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本题中即为招标控制价4000万元)的2%。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7)“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9)“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