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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工作时间及休息用餐时间

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需要,原则为常日班。

常日班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即08:

30~17:

15,其中上午08:

30~12:

00,午餐午休12:

00~12:

45,下午12:

45~17:

15。

如因工作需要,需配合加班者另计。

4.4员工考勤以部为单位每月进行管理。

各部(课)指定考勤专员,负责发放(张贴)、回收、保管本部门员工的《月度考勤表》、《年度加班申请表》、《年度休假申请表》;

对各项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各类表单平时由考勤专员保管,放置统一文件夹,按工号顺序排放。

员工如有需要时向考勤专员取得表单进行报批,审批完成后交还考勤专员归档保管。

如事前申请和事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月度考勤表》上不予记录;

月底考勤专员汇总考勤请员工签字确认,最后由部门总监审批。

如发现有虚报考勤时,需及时向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报告。

4.5员工发生加班或休假时,应事前填写加班单或请假单,向部门主管进行书面申请,经获得批准。

并于事后向部门主管进行书面确认,且获得批准。

4.6部门主管应每天核实下属的考勤记录(加班、休假、迟到早退等)是否与实际出勤状况相符。

4.7部门内当月《月度考勤表》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交至人事核算考勤,《年度加班申请表》、《年度休假申请表》于次年度1月的第10个工作日交至人事进行保存,保存周期为叁年。

4.8人事以考勤记录表为依据进行加班及休假的计算。

5.加班管理

5.1在规定上班时间外,因工作需要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

加班分为以下三种:

5.1.1平日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规定上班时间外继续工作的。

5.1.2休息日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工作的。

5.1.3法定假日加班:

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工作的。

5.2加班计算以15分钟为单位,不满15分钟的部分不作认定。

平日加班每天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的,应特别备注说明。

月加班总计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5.3加班时间应排除休息及用餐时间。

5.4平日加班应于发生加班1.5小时前由员工本人向部门主管提交《年度加班申请单》进行事前申请,获得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

其余加班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并核准通过才可加班。

在加班发生后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员工本人需及时向部门主管提交《年度加班申请单》进行事后审批,获得批准后予以加班认定。

若有突发事情导致人员本人无法事前进行书面申请时,需向部门主管进行口头申请,事后补填加班单并获得部门主管批准。

5.5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5.6出差期间的加班:

出差期间的移动时间一律不认定为加班。

解释:

如休息日出发前往出差地,该移动时间不算加班,但给予出差补助。

如工作日出发前往出差地,该移动时间可视为出勤,但该日标准出勤时间以外的的移动时间(即8:

30以前及17:

15以后)不算加班。

出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班(加班认定仅限于会议与实际作业;

移动时间、游览、聚餐等不认定为加班),经批准后也可认定加班。

5.7参加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或非正式活动(运动会等)不得申报加班或补休。

5.8直接人员休息日加班可申报加班费或补休,间接人员休息日加班只能申报补休,补休使用有效期为3个

月(不含休息日加班实际发生月),超过时间未休完的可折算加班费;

平日加班及法定假日加班均只能申

报加班费,不可补休。

5.9高阶工作人员,休息日加班(需为全天必要性工作加班,临时会议不计入)可申报补休。

5.10加班申报时数不实或填报事由不实者,将依情节轻重处罚并追回已发的加班费。

5.11加班费计算基数:

按基本工资,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6.迟到、早退

6.1员工未提交申请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的为迟到。

6.2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提早或擅自离岗的为早退。

6.3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需按请假方式处理,否则视为旷工。

6.4迟到或早退每次依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间扣减薪资。

7.旷工

7.1未经请假、请假不批或假满未续假,擅自不上班的为旷工。

7.2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

7.3连续旷工三天,按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7.4一个月累计旷工超过四天(含)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含)以上,按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法定假日:

8.1全体员工法定假日: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或除夕、初一、初二,以国务院发布休假规定为准)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天(10/1、10/2、10/3)

法定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正常工作日给予补假,法定假日上班者给予支付三倍加班费。

8.2部分员工法定假日:

8.2.1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或发放福利品(以当时公告为准),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8.2.2妇女节当日如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假者,视为正常出勤,不予支付加班费或补休。

9.休假管理

9.1员工休假(病假等无法预知的休假除外)时,由员工提交《年度休假申请表》,进行事先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休假。

并在休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员工本人需及时提交《年度休假申请表》进行事后审批。

若有突发情况导致员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申请的,需向部门主管进行口头申请,事后补填请假单。

预定休假天数

提前申请天数

审批人

2天(含)以下

提前1天提出申请

部门经理-部门总监

2天以上

提前3天提出申请

部门经理-部门总监-总经理

9.2假别管理

9.2.1事假:

因个人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最小单位为15分钟,事假期间不发薪资。

9.2.2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含挂号单、病历卡及病假条。

无法提交相关资料时,视同事假处理。

9.2.3婚假:

本人结婚,婚假13日(含假日但不含国家法定假日),薪资依据正常工作时间的薪资计算核给。

请假时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并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并一次性休假。

9.2.4丧假:

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丧亡给予丧假3天(含往返路程),薪资照发。

假期结束时提供丧假证明,未能提供则依事假处理。

9.2.5产假

9.2.5.1产前检查假:

怀孕的女职工,在怀孕后提交《准生证》及《孕妇保健册》,可向公司申请产前检查假,假期按照《孕妇保健册》规定,薪资照发。

9.2.5.2产假:

女职工享有产假,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2.5.3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生证明,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薪资依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

9.2.6护理假:

员工因配偶生育需要护理而给予的休假,护理假必须一次性休完。

假期为15日(含假日但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薪资依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

请假时需提供《准生证》复印件,非依国家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核准同意之生育不得享有护理假。

9.2.7哺乳假:

生产后一年内的女职工,原则上给予一日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可增加一小时。

但具体哺乳时间应事先与主管协调并经其批准,未休者视同放弃。

婴儿未与母亲同住时,不得申请该假。

9.2.8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给予带薪年休假。

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享有5天年休假。

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

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15天年休假。

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白班以午间休息时间为界区分上下午的休假。

年度带薪休假原则上必须在当年度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的年休假由各部门考勤员在第二年1月份上旬汇总,人力资源部人事确认后,可以在第二年度使用。

9.2.9补休假:

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后申报的补休,故补休申请须发生在加班后进行。

补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30分钟。

9.2.10公假:

员工外出办理公务(因工作需要办理护照等)时,经核准后给予的休假,视为正常出勤。

9.2.11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职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认定为工伤状况而致伤病或残疾,经劳动主管机关指定医院出具证明(证明需交至人事,否则视同事假),确实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依照国家或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发放,工伤假核给之长短,应参考劳动主管机关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及实际工作负荷综合考虑,必要时做工作调动至不影响能力的轻微工作。

工伤假原则以一年(含节假日)为限。

9.2.12各种假别之最小计假单位:

一日:

婚假、产假。

半日:

丧假、护理假及年休假。

半小时:

补休假。

15分钟:

其它假别。

10.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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