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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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本行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农用机械,借款人须为最终农用机械权利人(相关的购买合同、购买fapiao上载明的购买人即为最终农用机械设备和农用机械权利人)。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贷款对象及条件。
借款人须为自然人,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岁;
(二)在市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址;
(三)信誉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逃废债行为;
(四)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需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销商、借款人的保险人、担保公司限地区范围内。
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农用机械总价款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差额的70%,即:
贷款金额≤(农机总价款-财政补贴金额)×
70%。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
第九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期间遇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本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本行开办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须与合格的生产厂商(经销商)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生产厂商(经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具有相应农用机械经营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有厂家代理资格;
进货渠道合法通畅,经营规范;
(三)农用机械销售领域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完善的销售网络;
能提供整机(车)销售、维修、保养、零件供应、信息反馈一体化服务;
(四)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农用机械已纳入国家购置农机补贴产品目录;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包括保证金专户和销售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以下四种:
1、厂商回购承诺+经销商担保。
“借款人所购农用机械抵押+厂商对所售农用机械回购承诺+经销商保证金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机构担保。
“担保公司保证金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经销商担保。
“借款人所购农用机械抵押+经销商对所售农用机械回购承诺+经销商保证金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其他担保。
其他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如:
借款人提供足值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或以公务员提供保证担保等。
担保必须符合本行担保贷款有关规定。
(二)厂商回购承诺。
各支行须与生产厂商、经销商三方签订《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回购承诺条款。
(三)担保机构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机构,应是本行确定的专业担保公司,并实行授信管理。
(四)经销商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经销商,应是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较高、销售网络健全的优质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通过工商、税务部门年审;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技术和团队;
3、有较高的知名度,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4、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同意为购买农用机械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书;
(五)保证金管理。
办理担保贷款时,经销商按借款人贷款金额的5%-10%,逐笔将保证金存入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款专用。
每笔贷款结清,担保人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若借款人违约导致扣收保证金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担保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扣收金额补足保证金;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全部清偿后,方可退还全额保证金。
第十二条农用机械的保险。
借款人必须向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所购农用机械必须向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且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农用机械总价款减去财政补贴的差额,并确定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
第十三条放款方式。
对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可选择签约放款方式,应办妥抵押登记的,只能采取抵押放款方式发放贷款。
(一)签约放款,指签订了合同和提交了相关材料,即可发放贷款的方式。
(二)抵押放款,指签订了合同和提交了相关材料,且抵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抵押登记证明材料交贷款行收妥后发放贷款的方式。
第十四条还款方法。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可选择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法、按期付息分期还本、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四种还款方法之一。
(一)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法,是指借款人按月(季)归还贷款利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还款方法,只允许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可采取本还款方式。
(二)按期付息分期还本法,是指借款人按月(季)归还贷款利息,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法。
(三)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当期本息当期清偿的还款方法。
(四)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当期本息当期清偿的还款方法。
第十五条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提前向贷款行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三章合作方的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合作调查。
对有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合作意向的厂商(经销商),信贷调查人员通过调查生产厂商(经销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资质、资金实力、负债情况、现金流量和销售情况等,协商确定担保额度、合作期限、按揭保证金比例,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合作审查。
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岗人员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合作审批。
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按本行授信审批的相关规定进行合作审批。
第二十条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审批同意后,与生产商(经销商)或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具体的业务流程、保证金比例、回购条件、担保责任等。
在合作协议内的其他经销商的合作合作审批和合作协议的签订由各支行负责,并报送签订总合作协议的支行和总行备|案。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
与本行合作的经销商(厂商)或担保公司向本行推荐购买农用机械的购买者,购买者提出农用机械按揭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行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重点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形成调查意见报支行审查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
支行审查岗人员收到调查岗报送的调查资料后,对报送资料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查,对借款人还款可行性进行分析,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支行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和审查意见,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对农用机械按揭贷款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签订法律文件。
经支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贷款,与借款人、担保人面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六条采取抵押方式的按揭贷款,贷款经办人员会同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放款。
完善相关贷款放款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上客户账,并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发放至客户账户上的贷款划转至经销商账户。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贷款监管人员对辖内农用机械按揭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一)贷款监管人员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当发现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应及时调查原因。
(二)贷款监管人员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必要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其职业、收入、住址、电话变化情况,跟踪了解所购农用机械的运用情况,并对上述情况变化应作书面记录,附入贷后档案管理。
(三)如遇利率调整,贷款行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1月1日调整后贷款利率书面(或电话、短信)通知借款人。
(四)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如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行提交书面材料。
经贷款行同意后,面签贷款合同变更书。
在合同变更前,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五)如借款人与共同购买人系夫妻关系,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间内解除夫妻关系,本行不同意免除共同购买人的还款义务。
(六)借款人因购买农用机械与经销商发生纠纷或农用机械质量存在缺陷时,借款人与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
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七)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可按协议约定直接从保证人保证金账户或结算账户扣收借款人逾期本息。
第二十九条各级贷款行和总行三农业务部应对“农用机械贷款”的营销、运行、管理、风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总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贷后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外部法律法规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号
2、原有制度
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农村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基本制度》
(2)《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4)《农村商业银行农用机械贷款业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