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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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GB50034—2004)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视觉作业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1500

2000

3000

1000

很精细作业

0.15<d≤0.3

750

15000

200

300

500

150

精细作业

0.3<d≤0.6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100

75

一般作业

1.0<d≤2.0

50

较粗糙作业

2.0<d≤5.0

粗糙作业

d>5.0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大件贮存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30

第九条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齐全、规范、完整;

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名称、编号和介质色标、流向等标识规范、清晰、完整。

符合集团公司《火(水)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

第十条作业场所地面平整、无杂物。

设备零部件、材料、工器具等定置放置,标识清楚。

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

通道及上部有效空间、出入口、楼梯等处畅通。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内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煤油、油漆、易燃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内及其临近的井、坑、孔、洞、沟道上部盖板应牢固,并与地面平齐;

如果盖板被暂时移除(如异地修复),应在其四周装设坚固的临时防护栏杆,并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

承重盖板上应有明显的承载标识。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内敞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周围以及作业平台临空面有牢固的不低于1050mm高的双横杆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升降口、吊装孔、楼梯、平台及步道等必须有防护栏杆和护板(踢脚板)。

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护板(踢脚板)高度不低于100mm,栏杆间距不大于380mm,立柱间距不大于1000mm。

如因作业需要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转动部分(如联轴器、链条及裸露部分等)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如栅栏),且牢固、完整。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高温容器、管道等表面保温完好。

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油系统周边的热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层外面必须包有铝皮或铁皮,连接处扣缝严密。

第十七条作业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超过下表限值。

工作场作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

有害因素名称

单位

限值

加权平均

容许数值

短时间接触

容许数值(15min)

最高容许数值

噪声

dB(A)

85

mg/m3

20

二氧化硫

5

10

二氧化氮

甲醛

0.5

硫化氢

六氟化硫

6000

一氧化碳

煤尘

4

氢氧化钠

2

二氧化碳

9000

18000

1

电焊烟尘

石灰石粉尘

8

第十八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装有坚固、完整的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永久防护罩或防护设施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安全距离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作业场所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刀闸等保护罩完整,电缆绝缘完好,未接触热源;

漏电保护器动作可靠,试验良好。

第二十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分类放置在专用密闭容器内。

第二十一条在密闭容器、封闭环境内作业时,预留逃生通道不得少于1条。

如进行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淹溺等危险性作业,应事先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第三章安全设施变更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固定安全设施的动态管理,严禁任何人随意拆除、移动、变更固定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场所盖板(格栅)、栏杆、楼梯、平台等需临时或永久、局部或全部拆除、移动时,应办理安全设施异动审批手续(格式参见附件),并应设置牢靠的安全补偿设施(硬质围栏)。

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变动(变更)前必须先在其将要形成的临时孔洞、临空面、裸露带电体、裸露危险机械部位等处装设坚固的、不可随意移动的临时安全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禁止跨越”、“当心触电”等警示牌,夜间照明不好时应加装警示灯,确保临时安全设施起到与固定安全设施相同的安全防护作用,然后才允许拆除固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安全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各级人员在审批(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拆除临时防护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审批签字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安全设施变动(验收)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典型区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通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处作业区域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场所工作时,应搭设脚手架。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有悬挂安全带的结实牢固构件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

(二)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装设防护栏杆时,有1050mm高且结实牢固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有一个固定支撑点。

(三)露天作业时,阵风风力应在5级(风速8.0m/s)及以下,平均气温>

10℃,天气晴朗无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状况。

(四)作业场所无水、冰、雪、油等易滑物。

(五)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六)使用梯子进行高处作业时,梯子必须坚固完整,梯阶的距离应为30cm~40cm。

单梯与地面夹角为60°

左右,底脚固定牢固,顶端捆扎牢固;

人字梯须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七)工作地点下部有临时围栏,围栏上有“当心落物”警示牌。

(八)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基坑周边、水箱与水塔周边以及其它危险边沿等处的高处作业,临空面应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下方设置安全网,防护栏杆的要求详见本规定第十三条。

坡度大于l: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九)必须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天棚上作业时,应铺设坚固的垫板或下方满铺安全网。

(十)不坚固或承载力不确定的结构上有明显禁止站立或行走的标示。

(十一)交叉作业时,各层作业面之间必须设有坚固隔板,并固定牢固。

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上或附近区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停运检修的机械设备必须可靠静止,驱动机械设备的动力和控制电源、汽(气)源必须可靠切断,停电开关操作把手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已停汽(气)、油阀门的操作手柄处设置“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需检修的机械设备必须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动力系统可靠隔离,切断汽(气)源、风源、油源、水源,关闭或开启有关截门,按要求对有关截门加锁,对有关管道、阀门加装堵板。

(三)在运行(或备用)机械设备附近的区域作业,人员、机具、设备零部件等有可能碰击运行设备时,作业区域与运行设备之间必须设置坚固、严密的隔板;

无法加装隔板时,应扩大停运设备范围。

(四)机械设备检修作业区域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在围栏醒目位置上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和“当心机械伤害”警示牌。

(五)在起重机械设备移动区域附近进行检修作业,设备移动时应有音响(喇叭、电铃)信号可靠发出,色灯应闪烁。

(六)检修结束机械设备启动前,其所有防护装置必须恢复完好(如联轴器、链条等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坚固、完整。

操作室的门窗保持完好,窗外遮拦和门闭锁装置可靠有效)。

启动时,转动机械设备颈向位置不得有人员站立。

第三十条金属容器内作业环境本质安全要求

(一)金属容器必须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热力系统可靠隔离,可靠切断所有汽(气)源、风源、油源、水源等介质,关闭或开启有关截门,应加锁的截门已加锁,应加装堵板的管道、阀门已加装堵板。

(二)金属容器内含氧量始终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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