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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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审核。
4.2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
监督和考核。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
2014-06-25
发布2014-06-25
实施
完成与支持
公司机关
二级单位
基层单位
施工单位
一级动火
04
审批
分管领导
05
指派动火监督人
质量安全环保处
二级动火
03
书面审查、现场核
二级单位分管领导
查
、生产、设备设施
、安全、施工单位
审批、指派动火监
督人
三级动火
基层单位分管领导
开始
01
风险评估,编制安
全工作方案
02
填写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06
施工作业
结束
320-2014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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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参加动火作
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工作流程图
动火作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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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内容
6.1
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
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
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6.1.3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
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
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
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
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
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6.1.7公司实行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所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公司将动火作业划
分为三级。
公司负责一级动火作业措施的审批和监护,厂处级单位负责
二级动火作业措施的审批和监护,工区级单位负责三级动火作业措施的
审批和监护。
6.1.7.1一级动火作业
a)在含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本体上动火;
b)在直径大于
426mm(含
426mm)的输油(气)干线上带压不停输更
换管线设备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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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6.1.7.2二级动火作业
a)原油储量在
1000m3
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
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动火;
b)盛装或含有可燃介质的储罐、容器(含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
罐、含天然气水罐等)本体及附件动火;
c)容量
以上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
表间、脱水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d)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
备及管线上动火;
e)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
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f)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
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g)天然气站场的压缩机厂房内、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
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直径小于
426mm
的输油(气)干线上
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1.7.3三级动火作业
a)原油储量小于
1000m3(含
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
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动火;
b)容量小于
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
量间、阀组间、脱水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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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
罐等处动火;
i)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的动火作业。
6.2动火作业前准备
6.2.1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
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具体执行
1238-200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6.2.2系统隔离
6.2.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
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6.2.2.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
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
开人孔,通风换气。
6.2.2.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
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6.2.2.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
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
23.5%(V/V)。
6.2.2.5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
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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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6.2.2.6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
332-2014《管线
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6.2.3可燃气体检测
6.2.3.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
30min。
安全措施或
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6.2.3.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
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
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10%(LEL)。
使用
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
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
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2%(V/V)。
6.2.3.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
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
进行动火作业。
6.2.3.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
(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2.3.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
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3实施动火作业
6.3.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
作业。
6.3.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
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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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且
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不准在
烈日下曝晒。
6.3.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
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6.3.5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
变化需经批准。
6.4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4.1高处动火作业
6.4.1.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
334-201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
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6.4.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
位安排监护人。
6.4.1.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
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4.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6.4.2.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执行
331-2014《进入受限
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
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
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6.4.2.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
5.2.3.2
要求,氧含
量
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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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6.4.3.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
336-2014《挖掘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
逃生。
6.4.3.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
的安全绳。
6.4.4其他特殊动火
6.4.4.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
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
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
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6.4.4.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
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5动火作业许可证
6.5.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