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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审核。

4.2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

监督和考核。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 

2014-06-25 

发布2014-06-25 

实施

完成与支持

公司机关

二级单位

基层单位

施工单位

一级动火

04

审批 

分管领导

05

指派动火监督人 

质量安全环保处

二级动火

03

书面审查、现场核 

二级单位分管领导

查 

、生产、设备设施

、安全、施工单位

审批、指派动火监 

督人

三级动火

基层单位分管领导

开始

01

风险评估,编制安 

全工作方案

02

填写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06

施工作业 

结束

320-2014页码:

2/16

4.3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参加动火作

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工作流程图

动火作业流程图

3/16

6管理内容

6.1 

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

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

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6.1.3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

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

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

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

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

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6.1.7公司实行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所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公司将动火作业划

分为三级。

公司负责一级动火作业措施的审批和监护,厂处级单位负责

二级动火作业措施的审批和监护,工区级单位负责三级动火作业措施的

审批和监护。

6.1.7.1一级动火作业

a)在含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本体上动火;

b)在直径大于 

426mm(含 

426mm)的输油(气)干线上带压不停输更

换管线设备动火;

4/16

c)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6.1.7.2二级动火作业

a)原油储量在 

1000m3 

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

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动火;

b)盛装或含有可燃介质的储罐、容器(含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

罐、含天然气水罐等)本体及附件动火;

c)容量 

以上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

表间、脱水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d)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

备及管线上动火;

e)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

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f)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

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g)天然气站场的压缩机厂房内、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

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直径小于 

426mm 

的输油(气)干线上

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1.7.3三级动火作业

a)原油储量小于 

1000m3(含 

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

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动火;

b)容量小于 

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

量间、阀组间、脱水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5/16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

罐等处动火;

i)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的动火作业。

6.2动火作业前准备

6.2.1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

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具体执行 

1238-200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6.2.2系统隔离

6.2.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

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6.2.2.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

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

开人孔,通风换气。

6.2.2.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

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6.2.2.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

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 

23.5%(V/V)。

6.2.2.5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 

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

6/16

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6.2.2.6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 

332-2014《管线

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6.2.3可燃气体检测

6.2.3.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 

30min。

安全措施或

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6.2.3.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

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

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10%(LEL)。

使用

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

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

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2%(V/V)。

6.2.3.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

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

进行动火作业。

6.2.3.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

(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2.3.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

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3实施动火作业

6.3.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

作业。

6.3.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

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7/16

6.3.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且

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不准在

烈日下曝晒。

6.3.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

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6.3.5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

变化需经批准。

6.4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4.1高处动火作业

6.4.1.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 

334-201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

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6.4.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

位安排监护人。

6.4.1.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

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4.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6.4.2.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执行 

331-2014《进入受限

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

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

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6.4.2.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 

5.2.3.2 

要求,氧含

量 

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8/16

6.4.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6.4.3.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 

336-2014《挖掘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

逃生。

6.4.3.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

的安全绳。

6.4.4其他特殊动火

6.4.4.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

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

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

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6.4.4.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

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5动火作业许可证

6.5.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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