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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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甲方以【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甲方应将本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并向购房人明示。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全体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条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商业用房】

坐落位置:

南靖县靖城镇(路、街)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本物业分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其中:

多层住宅万平方米高层住宅万平方米

别墅万平方米商业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万平方米其他万平方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二。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

(二)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

(三)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

(四)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

(五)负责本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其他服务事项:

1、;

2、;

3、。

第四条乙方按照以下第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

1.《【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

(六)负责将物业管理用房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九)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规定,全额支付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

(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

(二)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

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不得将本物业整体委托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本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四)应当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五)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六)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七)对甲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

(九)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自本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本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规定实行。

(一)收费标准

1、本合同的计费方式实行包干制。

按照本物业所在地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本收费标准【不含公共水电分摊费】【包含公共水电分摊费】):

(1)多层住宅:

元/月·

平方米

(2)高层住宅:

(3)别墅:

(4)配套公建:

(5)办公楼:

(6)商业物业:

(7):

3、乙方自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户】【建筑面积】分摊。

4、甲方、业主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自负盈余。

(二)物业服务费构成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

(三)收费起始时间

物业服务费从本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

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业主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四)其它

1、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己出售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尚未出售的,按照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收取。

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2、本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合同期满后,乙方仍提供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本合同;

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乙方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3、本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乙方应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乙方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己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后的次月至本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甲方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所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甲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6、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止。

7、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乙方同意;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还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应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车位使用费及停放服务费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同时,乙方按照元/个.月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二)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含业主有产权的车位、车库):

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元/个·

月;

地下车位元/个·

封闭式车库车位元/个·

车位元/个·

月标准向乙方支付。

(三)甲方、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四)非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

第九条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支付;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乙方向委托方收取。

(二)特约服务费

甲方、业主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另行约定的特约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甲方应当在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能够直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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