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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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
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
经济合同法废止接近10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2、谈谈无效合同。
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
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
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
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果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那确实麻烦了,相关财产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
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要区别对待了,有可能对你没有影响,但却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你就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
案例:
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找到一个包工头,请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
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工人死亡。
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
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
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
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3、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某手机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一直是其推广部的人员经办,在某报刊登过多次广告,合同是经办人签字后再拿回公司盖章,后来某手机公司由于宣传方式改变,没有再进行报刊广告,但后来却收到法院的传票,某报起诉其支付广告费5万元。
看某报举示的合同,原来是其公司推广部的经办人和某报签的合同,某报也进行了广告刊登,并有报纸为证。
某手机公司说合同未盖章,也没有授权该经办人签该合同,但某报理由是,以前你刊登的广告都是该人经办,而且这次合同的内容和以前也是一样,因此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你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后法院认定属于表见代理,支持了某报的主张。
某手机公司承担了责任后,起诉该经办人承担擅自签订合同的责任,最后该经办人承担了相应责任。
提出表见代理是需要我们的公司和经办人员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在授权方面,要有具体的授权范围和期限;
二是经办人员在履行职务或处理授权事务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不要被对方随意利用了你的表见代理权,否则不但公司要承担责任,你自己也会最终承担责任。
4、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
(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
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点定金,说将房子给你留到。
这就是通常的情况。
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学问。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
五种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
它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
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将不退回定金。
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案例、、、、、、、
(2)罚款、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日常合同中大量可见约定什么罚款,罚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法律含义,乱用
罚款
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作出的罚款处罚。
罚金
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
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
实际中应很好的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
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某公司被判与余款同额的违约金,30万元。
一顾问单位给一总包公司做一学校的塑胶操场,完工后,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工程款150万元的30%,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最后适当减少,判对方承担与尾款同额的违约金。
我方实际就损失一点利息。
注意: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部分,关于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我们前段时间在对公司以前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而且有些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等等。
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而且一旦诉讼,对公司就很不利。
如何签订规范的、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同,如何防范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的风险,下面就来谈谈。
一、先谈谈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不能与没有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
还有就是审查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后,要求其提供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
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可能会给我方带来损失。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
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我们作了规定。
2、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各主要条款要完备,清晰明确
除即时清洁的交易,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第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的是,进出口公司可能经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交易,这就特别需要注意保存好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最好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
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
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进出口的相关单据、交接货的依据等。
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
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
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
比如一公司的对账单这样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