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脚手架扣件规范GB1583119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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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脚手架扣件规范GB15831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规范GB15831-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831一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
4.2扣件型号由扣件代号、扣件型式、主参数和更新或变型代号组成。
型号说明如下:
4.3标记示例
a.直角扣件
直角扣件KZø48AGB15831-1995
b.底座
底座KDZø48AGB15831-1995
5技术要求
5.1扣件必须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进行生产。
5.2扣件铸件的材料应采用GB9440。
中所规定的力学性能不低于KTH330-08牌号的可锻铸铁或GB11352中ZG230-450铸钢制作。
5.3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必须严格整形,应保证扣件抗滑、抗拉性能的要求。
5.4扣件与底座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5.5扣件(除底座外)必须经过65N·m扭力矩试压检验,不允许破坏。
5.6外观和附件质量要求
5.6.1扣件各部位不允许有裂纹存在。
..
5.6.2盖板与座的张开距不得小于49(52)mm,
5.6.3扣件不允许在主要部位有缩松。
5.6.4扣件表面大于10mm,的砂眼不应超过三处,且累计面积不应大于50m㎡,
5.6.5扣件表面粘砂面积累计不应大于150m㎡。
5.6.6错箱不应大于1mm。
5.6.7扣件表面凸(或凹)的高值(或深)不应大于1mm。
5.6.8扣件与钢管接触部位不应有氧化皮,其他部位氧化面积累计不应大于150m㎡。
5.6.9铆钉应符合GB867的规定,铆接处应牢固,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且美观,不应有裂纹存在
5.6.10T型螺栓、螺母、垫圈、铆钉采用的材料应符合GB700的有关规定。
螺栓、螺母的螺纹均应符合GB196的规定,垫圈应符合GB95的规定。
T型螺栓M12,总长为72士0.5mm,螺母对边宽22士0.5mm,厚度14士0.5mm.
T型螺栓和螺母的螺纹用3级精度环规、塞规检查。
5.6.11活动部位应能灵活转动,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应小于1mm.
5.6.12产品的规格、商标应在醒目处铸出,字迹图案要清晰、完整。
5.6.13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不能用沥青漆),油漆应均匀美观,不应有堆漆或露铁。
5.6.14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和对接扣接必须符合5.6.1~5.6.3的要求,符合5.6.4~5.6.13中七项外观为合格;底座必须符合5.6.1和5.6.3的要求,符合5.6.4~5.6.8和5.6.12、5.6.13中四项外观为合格。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及仪器
6.1.1试验应采用GB3092中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其外表应涂一层均匀的红丹漆,并待油漆干燥后进行试验。
每做一次试验,扣件应移动一个紧固位置。
6.1.2试验所用的液压式万能材料试验机和百分表的精度为士1%,扭转刚度试验装置用的陀精度为士2%,定力式扭力扳手精度为士5%。
6.1.3试验用扣件的T型螺栓、螺母、垫圈必须是未经使用过的合格品。
6.1.4试验时,在横管上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盖板与座之间的开口必须向上。
6.1.5扣件试验时,紧固螺栓的扭力矩必须为40N•m。
6.1.6扣件进行各项负荷试验时,加荷速度应控制在300-400N/s。
6.1.7试验中总荷载应包括预加荷载。
6.2直角扣件力学性能试验..
6.2.1抗滑性能试验
扣件在做抗滑性能试验时,施于横管上(扣件两侧)竖向等速增加的荷载P,当P达到规定值时,测量位移值△1和△2(见图1)
在预加荷载P为1kN时,将位移测量仪表调整到零点。
当P增加至7kN时,记下△1值;P增加至10kN时,记下△2值。
扣件的两个圆弧面都要进行试验。
6.2.2抗破坏性能试验
抗滑性能试验后,未损坏的扣件可用作抗破坏性能试验。
此时,应在扣件下部附加一个防滑支承垫(见图2)。
当P为25kN时,各部位不得破坏。
试验只做一个圆弧面。
6.2.3扭转刚度性能试验
扣件安装在两根互相垂直的钢管上。
横管长2000mm以上,在距中心1000mm处的横管上加载P,在无荷载端距中心1000mm处测量横管的旋转角θ或位移值f(见图3)
在预加荷载P为20N时将测量仪表调整到零点,然后以每100N为一级加荷,直加到900N.在每级荷载下应立即记录测读值,试验后将各位移值换算成转角。
6.3旋转扣件力学性能试验。
6.3.1抗滑性能试验
试验方法同6.2.1,只是预加荷载P为0.2kN,P=7.0kN时,记下△1值,P=10.0kN时,记下△2值。
试验只做一个圆弧面。
6.3.2抗破坏性能试验
在抗滑性能试验后,接着进行抗破坏性能试验,当荷载为17kN时,扣件各部位不得破坏。
6.4对接扣件抗拉性能试验
扣件承受等速增加的轴向拉力,测量位移值△(见图4).当预加荷载P为1kN时,将测量仪表调整到零点,然后继续加荷。
当尸增加至4kN时,记下△值
6.5底座抗压性能试验
以1kN/s的速度均匀加荷。
当P为50kN时,底座不得破坏(见图5)。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扣件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5.6条进行外观和附件检验,按5.5条进行扭力矩试压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7.1.2型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累计30万件或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停止验收、停止出厂,由厂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才能恢复验收。
7.2产品的外观、附件和力学性能按第5章技术要求中有关规定检验。
7.3抽样方法
7.3.1产品检验应按GB2828中规定的二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进行(见表3)
7.3.2被检产品采用随机抽样。
7.3.3验收的批量范围。
7.3.3.1每批扣件必须大于280件。
7.3-3.2当批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应作另一批验收。
7.4判定方法
7.4.1单件产品按第5章中有关规定.
7.4.2批量产品按表3进行判定。
7.4.3产品的力学性能、外观及附件均合格,才能称为合格。
7.5经检验不予验收的产品,允许生产厂反修,再提交验收。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产品标志应设置在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
a.生产厂名;
b.商标;
c.产品型号;
d.数量。
8.2包装
扣件应分类包装,捆扎要牢固,每袋(箱)重量不超过30kg,每包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
a.标志,
b.许可证号,
c.出厂日期,
d.检验员印记。
8.3运输
根据用户要求可采取各种运输方法。
8.4贮存
产品存放应防锈、防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工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负责起草,北京玛钢厂、山东省招远市玛钢厂、合肥玛钢厂、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莺莺、陈文龙、朱恩喜、欧吉仲、范助国、廉成湖、王峰、张新明。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JGJ22-85Q《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