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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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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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Word格式.docx

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

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

十、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签定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园六***号楼房(单元**号楼房(建筑面积***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430000.00元。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大写贰万元整,即小写20000.00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写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0元。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14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3000.00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八、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

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日视为毁约;

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

  十一、双方违约责任如下: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

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订金。

十二、附加条款:

***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买方):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签定地点: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

虽然有个别地方的地方政府规章限制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但是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农村房屋在一定的规定下还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农村房屋买卖的协议格式是怎样的呢?

下面是小编为您提供的简易版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范本: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圆(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证人(签章):

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有效吗

导读:

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屋的买卖效力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是尚未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的问题,请看本文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简述:

无锡农民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系外省人,李某将自己的200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并将房屋的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给了王某。

双方交易完成后,王某便入住该房屋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将户口迁移至无锡。

2002年王某又将房屋卖给陈某,但陈某交付2万元定金后,反悔不想购买此房。

陈某要求王某返还2万元定金,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陈某以王某不是产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2万元定金。

  律师认为:

  第一,李某能否向王某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

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

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

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

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

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

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

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综上,本案中李某向外省农民王某转让其房产,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王某是涉案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吗?

  有人认为王某虽未办产权证,但也是合法的产权人,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

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单从这条司法解释来看,似乎可以认为,王某如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则应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号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

《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

《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即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可以购买村民房屋,也因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不能认为其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他也就无权将该房屋卖予他人。

  第三、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

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综上所述:

本案中外省农民王某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依法不具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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