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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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师。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健全的各级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级医师协会,应当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依据被考核单位性质制定,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医师的工作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
(五)有解决医师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技术水平评价组织,具体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具体考试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部制定的"
医师定期考核题库"
中抽取。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
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
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
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
其中业务水平分值占40%、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分值共占60%(注: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测评分值已达到60分的医师,也必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业务水平考试)。
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可以制定多个考核测评表,分别由服务对象、同行等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评以省为单位,参照国家题库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按照报送数额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考核年10月3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省卫生厅于考核年11月31日前组织对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测评;
(五)考核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在执业注册所机构。
第二十七条
简易程序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1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后,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考核年10月1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六章医师执业记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档案衔接,实行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医师开展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三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