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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揽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揽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上海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不属于《安全

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澳门某外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落实、追究)不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

督制度化、法定化。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凭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声场做统一协调、管理。

(不能签订委托书委托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包括:

进入单位了解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查封、扣押)。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而上岗作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而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10万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10万元的罚款。

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违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产停业直至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爆破、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其安全生产责任不包括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被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不包括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生条件。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不足300人的非危险行业可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包括:

经费保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

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赔偿请求权、检举权、安全保障权、建议权、拒绝权、批评权。

从业人员的义务(基本):

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安管人员或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当场处理权(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地方政府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该:

责令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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