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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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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单位、个人等,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和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

  乡镇财政对乡镇统筹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六条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对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乡镇财政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乡镇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企业,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财政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财务工作。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乡镇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乡镇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行政管理费支出;

  (四)社会保障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乡镇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附加收入;

  

(二)集中的企业收入;

  (三)集中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乡镇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公共设施维护和社会福利支出;

  (四)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乡镇统筹资金收支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收支。

  第二十条上级拨给乡镇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乡镇预算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资金,也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乡镇统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乡镇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按规定上缴乡镇财政,所需费用由乡镇财政核拨。

  第四章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乡镇预算资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统筹资金收支,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和计划及决算。

  第二十四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列赤字。

  第二十五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预算管理体制和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乡镇预算的编制,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不得隐瞒、少列应列预算的收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或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七条乡镇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应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编制。

  第二十八条乡镇财政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乡镇财政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委托财政机构负责人,向大会作财政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财政工作报告报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可组织部分代表组成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十五天,将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应征求选民意见,直接听取群众对本年度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安排及上年度财政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人民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作部分调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五章乡镇金库

  第三十六条有条件的乡镇应当设立乡镇金库。

条件不具备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

  第三十七条乡镇金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不得占压应上解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乡镇金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乡镇财政机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金库库款或者退付已入库的款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金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及决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就乡镇财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就有关财政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财政机构负责人必须在会议期间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财政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被审计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国家有关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截留或挪用上级拨给乡镇各项专项基金的;

  

(二)隐瞒或拖欠乡镇财政收入的;

  (三)擅自将乡镇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乡镇各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凡有预算外资金违法行为的,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乡镇金库违反国家金库管理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调整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凡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乡镇人民政府严重失职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对乡镇财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乡镇财政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乡、镇和民族乡的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7月12日公布的《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如何查询自己的个人档案

  档案应存放的地方

  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规模较小没有存放档案的条件,员工的档案会由单位寄存在当地人才市场。

学生的档案是存放在学校学籍科。

  社会人士查询档案的方法

  社会人士的档案会存放在单位或者人才市场。

可以去单位档案管理处查询自己的档案。

如果单位将员工的档案寄存在人才市场,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自己的档案。

  查档案的方法

  刚毕业的学生,档案会由学校寄到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由于档案的传递较慢,毕业两个月以内档案还在学校学籍科可以查到;两个月以后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查询。

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或者人才网站查询。

  查询档案的途径

  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个是拨打公司档案管理处的电话查询或者是拨打人才市场的电话查询;另一个是通过学校、公司或者人才相关网查询。

另外,如果时间充裕,可以带上证件去实地当面查询。

  特别提醒

  如果毕业了但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是自由职业者,请不要将档案自己拿回家,对将来就业升职会有很大影响,一定要将档案寄放在当地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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