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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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第四条 广东省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购汇总量内,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

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尽量给予支持。

  第五条 广东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办理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汇兑管理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事项,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的范围内,授权辖内分局、中心支局办理其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汇兑管理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事项。

  第六条 投资主体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收支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二章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七条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投资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符合相关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近两年无重大外汇业务违规记录或涉嫌重大外汇业务违规情况,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第八条 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一、书面申请报告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根据外汇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

  

(一)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申请日的余额对账单;

  

(二)使用外汇贷款,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银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

  (四)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在申请报告说明购汇原因,并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表》有关栏目注明。

  第九条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投资主体按照要求当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 审查权限和时限

  

(一)中心支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可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并直接向符合条件、标准的投资主体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广东省分局;

对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所需材料上报广东省分局审查。

  

(二)深圳市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可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并直接向符合条件、标准的投资主体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广东省分局。

  (三)广东省分局受理广州地区投资主体的申请,以及收到中心支局上报广东省分局的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材料后,自受理或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条件、标准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直接向投资主体或有关中心支局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

  (四)对于投资主体外汇投资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广东省分局自受理或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条件、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待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后,广东省分局再按照上述的程序对投资主体或有关中心支局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

  逐级上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项目通过审查后,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上级局的批复文件精神,向投资主体出具最终的审查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参照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三章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项目。

  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审批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

  二、审批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五、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六、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七、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八、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九、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

  二、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

  三、境外投资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审批部门的批文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一、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

  二、境外投资企业的增资或减资导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发生变化,或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收购、参股新的投资项目的;

  四、境外投资企业有上市、合并、分立的;

  五、其它变更行为。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将境外资产或者权益,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它投资主体的,该项交易获境外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境内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在获境外投资审批机关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汇回境内的,投资主体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期满终止营业等事由需要注销,投资主体须于获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境外投资审批部门的批文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注销登记时,收缴《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第四章 境外投资汇兑管理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主要包括:

  一、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出资,包括前期开办费;

  二、收购境外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为获得排他性收购权利而支付的押金;

  三、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收购境外合资方股权有关的外汇资金;

  四、其它外汇支出。

  上述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投资主体应持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核准手续;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签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交投资主体据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包括:

  一、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二、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投资主体收回应得外汇资产;

  三、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权后应得外汇资产汇回;

  四、境外投资企业清算,投资主体应得外汇资产汇回;

  五、其它外汇收入。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收到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保留现汇,存入经外汇局批准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需纳入账户最高限额管理。

  其它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投资主体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账或结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按海关监管贸易方式和出口收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对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按照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经营情况的文字报告等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进行境外投资的,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将境内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到境外机构的,比照境外投资进行管理。

投资主体应在获得境外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拟注入的资产或权益应进行评估,境外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评估值,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严格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内容为投资主体办理与境外投资有关的收汇、结汇、售(付)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体到台湾地区进行投资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实施期间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则按最新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由广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投资主体名称(盖章):

                             ││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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