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蜊蛄河生活饮用水源保护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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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监察成员单位尽职尽责情。

第八条成员部门的保护职责

县环保局:

负责生态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负责设立警示牌、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破坏。

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不污染生活饮用水源。

负责打击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犯罪行为县林业局:

逐步扩大涵养林面积,减少经济林种植面积,削

减林木采伐指标,继续实施封山育林,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湿),严厉打击毁林开荒(种参)、损毁护岸林、破坏植被和私开乱占违法行为。

逐步恢复湿地环境,提升湿地涵养能力,坚决打击破坏湿地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指导湿地、林地的污染洽理和生态恢复。

县水利局:

负责编制水利防护工程整体规划,对水利建设实施过程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查处破坏、侵占剌

蛄河河道、河面、私设取水口、排污口等违法行为。

负责水生态养殖管理,禁止一切非生态养殖及破坏水生态的捕捞方式。

负责对流域违法捕鱼、乱采砂石等可能影响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县农牧局: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依法整治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高效低毒技术,逐步削减化肥农药使用量。

加大对废旧塑料地膜(参膜)的回收和监管

力度,杜绝土壤污染。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加强源头管理。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等动物卫生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国土资源保护工作,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卫生计生局:

负责流域内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防止和控制因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污染事故;

加强对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政府:

认真落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组建巡查队伍,实行日巡查制度,每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蜊蛄河管委会报告,防止突发性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组织开展农药瓶集中收集工作。

加强对现有平地人参种植的监管,逐步清退平地人参种植产业。

彻底清理临河简易厕所和牲畜圈舍,清除污染源。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保护工作振国集团:

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宣

传教育,组建巡查队伍,实行日巡查制度,每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蜊蛄河管委会报告防止突发性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坚决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确保蝻蛄河下游生活生产用水

东宝集团:

做好备用水源南麓水库的生态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组建巡查队伍,实行日巡查制度,每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蛸蛄河管委会报告,防止突发性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坚决服从县防汛抗早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时,务必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县广播电视台:

做好环境保护纪念日(如2月2日国际湿地

3月12日中国植树节、3月22日世界水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常规宣传,加大对日常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据国家环境和生态保护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题宣传,营造共建蓝天碧水的浓厚氛围。

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保护区安全第三章蜊蛄河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第九条姚蛄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汇水区一级保护区范围:

由水域和陆域两部分组成。

水域范围从

蛄河水源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2000米,五年一遇洪水淹没区。

陆域范围为沿岸水平距离50米(遇303省道以省道为界)级保护区面积约为0.5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从蜊

蛄河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以上21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以下200米,十年一遇洪水淹没区。

陆域范围长度等于水域长度

河岸两侧1000米(遇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52平方公里汇水区:

蝴蛄河取水口以上流域面积中,除一级保护区

级保护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总面积546.81平方公里第十条在保护区内实施污染防控和生态管控措施。

汇水区

内的限制措施适用于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限制措施适用于一级保护区第四章加强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规定,对各级保护区采取以下相应保护限制措施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任何建设项目。

禁止从事河滩烧烤、游泳、清洗车辆和器皿、放生、饲养畜禽、网箱养鱼、鱼塘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上游水田灌溉尾水禁止向一级保护区直排级保护区:

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目。

禁止新建加油站、饭店和度假村,已经建设并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按要求达标排放禁止从事河滩烧烤、游泳、清洗车辆和器皿、放生、饲养畜禽网箱养鱼、鱼塘养鱼、河道洗车等污染水体的活动汇水区:

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等活动。

禁止审批新建、改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已有的项目要按照环评审批标准执行,实行达标排放。

禁止在河道内

倾倒垃圾。

禁止在河道、滩涂、冰面堆放存储能够产生污染的物资。

禁止清洗车辆。

流域内禁止丢弃农药瓶。

畜禽养殖产业必须实行舍室圈养,不得散放,圈舍和粪便存放地点要距离饮用水源支流和沟渠30米以外,设置防渗漏水泥地面及围堰,防止污染物外流,禁止随意丢弃动物尸体脏物。

河道内禁止放牧。

禁止破坏河遒植被和护岸林。

禁止滥砍盗伐。

禁止毁坏湿地。

禁止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乱釆滥挖矿山资源等第五章加强生态管控

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规定,对各级保护区采取以下相应管护措施级保护区:

建设隔离防护栏,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与水源

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禁止捕鱼、猎杀水禽等野生动物二级保护区:

建设隔离防护栏,对重要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区。

禁止捕鱼、猎杀水禽等野生动物。

严禁任何形式的探矿、采矿和采砂、采石行为。

汇水区:

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猎杀水生动物等行为。

禁止在蛸蛄河主河道及北沟河、小都岭河、林源河、老米沟河、车岭背河、大东岔河等6条支流采砂、采石。

在蜻蛄河及北沟河、小都岭河、林源河、老米沟河、车岭背河、大东岔河等6条支流的农田水利工程(护堤、拦河坝、漫水坝、水引渠、桥梁等)项目实施前,项目主体单位要报蛄河管委会同意准入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充分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进行生态环境

影响评价,经县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工程实施中要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与项目同步实施生态恢复工程,生态恢复工程不达标,县环保部门不予验收第十三条在各级保护区地理界隈处设立永久性界桩、界

碑、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在人口稠密和交通要道显著位置设立保护饮用水源的宣传碑、宣传牌、宣传栏,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第十四条位于快大茂镇黎明村八组羊宝沟下游的南麓水库,作为城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划定为一级保护区,面积451平方公里。

该区域的管理标准按照蜊蛄河生活饮用水源级保护区管理标准执行。

县水环境监督管理站在南麓水库设立监督执法点,行使水源保护监督、执法和协调执法权第十五条建立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

时将安全信息、监测、检测数据相互通报。

创造条件在环保部门建立一个数据交换平台,适时传送水质监测、检测数据。

在平台建立前,监测、检测数据正常信息由各单位在各自的网站上及时发布,异常信息随时向其他单位通报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源

安全的信息要随时通报,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第六章蝴蛄河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制定和完善突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事件应急预

案,并经常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饮用水

水源安全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相关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将主要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面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在汛期、枯水期要加强应急值守,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查,确保饮水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属地乡镇政府未按照

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未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或发现后未及时处置并上报县级有关部门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处置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其他滥用职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监察委依据《通化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通县发〔2016〕21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县蜻蛄河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通政发〔2009〕15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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