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及相关知识三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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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 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 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

第六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

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

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

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

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

净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

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 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 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

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

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

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 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

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

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

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

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 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一)抵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四)、(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是否避免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

审查时,应在抵押清单中对未抵押财产进行记录,并有抵押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 审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审查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等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重复抵押;

是否将该抵押物出租。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逐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借据中借款时间、抵押合同时间、抵押登记时间是否一致;

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时间期限是否为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止。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及登记顺序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有可能在六个月内申请破产。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抵押后是否还要再实行保证担保。

审查借款人资产抵押后,如抵押财产不足贷款额,或虽能抵偿贷款额,但仍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则要再实施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 审查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审查抵押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

抵押人产权所有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抵押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授权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证明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查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五章 保证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保证人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总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内容审查保证人的出资人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是否拥有多块法人牌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

篇二: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要点

借款人的审查

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

1、法人及借款人主体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借款主体应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审查中应注意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具体注意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法律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上述证照不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

(2)上述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俱为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后有调查岗签字和加盖印章后作为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相符。

3、企业法人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出资额。

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银行应当审查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其到位情况,防止出资人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具体需要注意的以下问题: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审查出资人的注册验资情况。

(2)、以实物和无形资产的出资,出资资产应当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

(3)、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公司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

5、借款人的章程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1)借款企业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2)董事会股东大会章程规定的生效条件,董事签名真实。

二、自然人的审查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或者虽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16周岁的公民;

(2)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

(3)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必须这是有效,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主要审核身份证明的名称、有效期、发证机关等事项,经审核其真实性。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

1、审查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手续,无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

2、借款人经营特种行业的,经审查其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特许经营许可证,有关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例如:

(1)、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有关部门核准从事经营运输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

(2)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及销售许可证;

(3)从事制造业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黄金饰品零售业、音像出版复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的,应出具有关部门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3、审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借款法律文书应由个体工商户本人签名确认;

家庭经营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应要求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书面确认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担保人的审查

1、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在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2、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

3、自然人保证主体的审查重点

(1)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人姓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相一致

(4)保证人已婚的,尽可能要求其配偶同时提供担保,以避免在发生纠纷使难以分割保证人的财产,降低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4、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主体的审查重点:

(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2)企业当场或合伙、联营、合作等协议文书,验资证明;

(3)股东名册或董事会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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