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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

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国家规定法定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

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

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

一、产假有哪些分类?

(一)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三)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授乳时间:

(四)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如上海市规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保胎假:

二、产假可以延长吗?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011年1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什么是晚婚晚育

一、晚婚

国家对晚婚假的规定,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1、晚婚的定义。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计算公式:

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项:

(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

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

(2)初婚年龄不能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来计算。

(3)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晚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提倡结婚年龄,在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各往后推3年。

4、晚婚奖励: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1、晚育的定义。

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2、初育年龄的计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初育年龄=孩子出生的日期-母亲出生的日期。

(1)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

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

(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

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取得了较好效果。

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

(3)晚育应大力提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方式。

四川生育假将延长至158天

自我国2016年修改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实施二孩以来,各地陆续修改相关条例。

日前四川省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生育假延长至158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日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四川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对四川的再生育政策、生育假奖励、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4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删除了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不分一孩二孩,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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