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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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外投资分回的收益,账务处理上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不入“投资收益”账,逃缴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虚列或高估成本
一是利用发票监管的漏洞,抬高建筑成本,减少应税所得;
二是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导致企业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
三是在进行道路铺设、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时,设法高估配套工程成本及其相关费用;
四是人为地将开发项目中的自用部分成本缩水,扩大用于销售部分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营业利润,逃避相关税收;
五是多列利息支出和预提费用,隐瞒实际利润额。
以房抵债、抵费用或弄虚作假不计销售收入,偷逃相关税收
一是以商品房抵顶银行借款本息;
抵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
抵顶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
抵顶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等相关债务,直接计入往来科目。
二是以商品房抵顶应支付的广告费用、电力费用等支出,不计销售收入。
三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少计收入或减少应税所得额。
以代收账款或其他名义为由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偷逃税款
一是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企业收取的费用,如煤气管网费、市政建设费、邮电通讯配套费、房屋交易费、水电增容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电缆安装费、绿化费等。
企业往往以代收款项全部付给了委托单位为由,在财务处理上不计收入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导致营业额减少,偷逃相关税收;
二是利用关联关系,非法转移利润;
三是自建房屋销售或出租,取得收入不入收入账;
四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由,不申报纳税;
五是伪造审批手续,假借“委托开发”、“合作建房”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骗取税收优惠等,也都是房地产业偷逃税常用的主要手法。
2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现状透视
从房地产业税收收入来看
虽然房地产业实现的各项税收不管是分税种,还是收入总量以及收入结构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都是由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税收管理得到强化,成为房地产业税收增长的强大动力得来的,但进一步深层次地分析必将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小,导致房地产税收大量流失;
二是纳税人申报意识和申报质量不高。
销售收入不实、成本虚列、费用列支不合理,隐瞒、虚报成交价的现象突出;
三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投资结构单一,后劲不足;
四是税制改革不彻底,制约了房地产业税收可持续增长的规模。
从房地产业纳税人来看
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铤而走险。
利益是柄双刃剑,具有腐蚀性,过度地追求往往产生非理性的偷逃税行为。
如果偷逃税不被发现,必然大赚一笔,即使被发现了、查处了,也只是补足税款,缴纳少量的罚款和滞纳金而已。
收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助长了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观故意,并且房地产业所特有的周期长、投入大、环节多的特点又给偷逃税留下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一些房地产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违法犯罪为代价,在申报纳税、拖欠税款、延迟纳税、偷逃税上大做文章。
从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为来看
政府及部门处于转型时期,为了谋求“地方和部门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当地政府在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附加一些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税费上做出允诺或让步。
一方面任意减免地方性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要求税务部门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地方房地产业的发展;
二是由于房地产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
在纳税上企业总想寻求政府“庇护”,而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也认为企业与税务部门都是自己的两个“钱口袋”,企业发展与税收增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种想法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公正执法;
三是在土地管理上呈现两个相反趋势,一方面为了招商引资,各类开发区纷纷以低价甚至免费出让土地,另一方面,为获取资金,政府设法高价出售经营性用地。
有人认为房地产是城市的小金库一点也不为过,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大肆开通相关收费,据有关资料统计,一般情况下仅土地出让金就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0%以上。
相反的趋势形成相同的结果,即牺牲国家利益,政府从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地方政府在看重并依靠房地产业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行为淡然视之,造成房地产业税收大量流失。
从地税部门自身来看
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经过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督,这些部门都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房地产开发信息。
一是由于税务部门与这些行政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和沟通制度,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
二是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税务部门限于人力、物力,建筑安装购进的各种材料来源、数量和价格难以查实;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数量、价格和销售进度难以摸清;
银行对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和数额难以掌握的现象十分突出,增加了遏制房地产业偷逃税行为的难度。
三是受各种因素的干扰,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助长了偷逃税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3强化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加强部门配合,实现税收管理的社会化
密切与计委、建委、土地、规划、房产、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涉税资料。
从计委、建委收集经济适用房、旧房改造等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开发许可等情况;
从规划局收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调整等情况;
从房管局收集项目开发建设投资进度、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许可证发放、房地产产权出租、转让、变更等情况;
从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收集各种形式的联建、集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料,搭建信息交流整合平台,形成齐抓共管、部门联动的协税护税网络和社会监控网络。
强化管理措施,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
具体规范包括:
①规范加强“可售商品房面积”的审核,通过落实已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实际“可售商品房面积”的真实情况,掌握能够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商品房数量;
②规范和加强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核实审核对象的收入情况、销售单价、结算方式;
③规范和加强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审核主要成本项目的真实情况,落实已结转经营成本的正确性;
④规范加强成本和收入的配比性审核,验证成本和收入的配比程度,核实成本或收入的真实性;
⑤规范和加强期间费用的审核,确认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⑥规范和加强投资收益的审核,确认投资属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
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还是转让收益;
转让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等,通过审核,根据税法规定做出补税处理,构成偷税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加大稽查力度,实现税收治理法制化
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如下方法:
①销售成本率及利润率配比法。
以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成本率或利润率为依据,配比当期销售成本或利润,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
100%×
当期实际销售收入;
②当期销售收入比重配比法。
以当期实际销售收入占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比重为依据,配比当期销售成本,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
已售房总成本;
③单位成本配比法。
以可售房单位成本为依据,得出已售房总成本占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比重,配比当期销售成本。
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
已售房合同总面积÷
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
当期实际销售收入。
④分项目单位数量配比法。
以已售房总面积占可售房完工面积的比重为依据,得出已售房总成本,再按当期实际销售收入占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比重,配比当期销售成本,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
可售房总成本]×
×
100%。
。
二是要对稽查案件的检查质量实行跟踪抽查。
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将所有的偷税案件办成“铁案”。
三是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税款拖欠不缴的房地产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如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进行结算调整。
按此规定,房地产企业想延迟纳税,利用申报亏损躲避税收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这就给税务稽查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是要对大案、要案严格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要完善投诉举报网络,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偷逃税者,形成综合治理局面。
建立监控体系,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先进手段,提高税务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已成为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点工作。
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同样需要以信息化为导向和支撑,要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放到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考虑,坚持“内引外联”的基本方向,既要加快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用信息手段整合资源、再造流程、简化环节,提高管理和稽查工作的现代化、智能化、高效化、程序化水平,又要加快与计划、土地、城建、房管、工商等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网步伐。
要做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保证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收集到房地产企业的各类信息,只有税网严密,偷逃税者才无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