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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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R22

R23

R24

R25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由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R32

R33

R34

R35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R42

R43

R44

R45

R5

中小学托幼用地

居住用地或企事业单位内的中学、小学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R51

中学用地

R52

小学用地

R53

托幼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商务办公、商务公寓、游乐设施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国外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C28

商务办公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经营性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庄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C36

文化活动中心

市级青少年宫、区级青少年活动中心、居住区级文化活动中心等的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的体育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度假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托幼用地。

C61

教育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2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被归入相应的用地分类。

C8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院、救助所、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等对特殊人群如:

老年人、流浪儿童、残疾人实施救护,满足其生活、精神方面需求的设施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为非城市建设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

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

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货运站等用地。

不包括村庄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村庄建设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其他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货运站用地

长途客、货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实际、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区级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区以下级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

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之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施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当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3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网通等通讯设施用地。

U4

环卫殡葬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殡葬设施的用地。

U41

排水设施用地

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以及雨水的泵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U42

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3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防洪等设施用地。

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后者应归入游乐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保安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运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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