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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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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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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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保定英利分布式示范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分公司20MW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2.3项目建设方案:

2.3.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

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3.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并且保证建筑屋顶免费提供25年。

2.4项目实施目标

2.4.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4.2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25年)时终止。

3.2项目建设周期:

自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

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光伏电站中在低压侧并网端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电表的计量为准。

5.2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按下列计算公式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

节能效益(万元)=K×

节能量(万kWh)

K为计算系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文件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发布《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3〕89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经测算,定为元/kWh。

在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将根据工业电价增长或降低情况,另向甲方收取电价增长部分或少收取降低电价部分的50%。

在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2.1每月1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1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2.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

5.2.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30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2.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5.2.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3在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前的光伏电站试运期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享。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

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

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乙方需负保密义务,不得将甲方图纸等相关信息外泄。

6.3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6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7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8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甲方发现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9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0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6.11乙方负责车间屋面外板的成品保护,因该项目安装过程中需占用、使用已建成的成品屋面,故涉及到单项工程范围的所有屋面工程的防漏雨、防渗透等工作皆由乙方负责,负责的周期自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至项目正式运行后的三个雨季。

6.12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转让对乙方不发生效力。

6.13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相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本合同项目应在取得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若因施工需要需动火要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2日内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项目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三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09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

避免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25年),若用户侧电气设备因质量问题或雷电波侵入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并且损坏的原因是乙方的光伏电站造成的,乙方应及时免费进行更换,保证该设备的安全。

如果原因是甲方造成的,乙方进行更换,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果是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12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3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否则在效益分享期间,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或运行不稳等原因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的电能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停产、设备损坏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

未提前通知甲方中断供电,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光伏用户侧系统设计包括孤岛保护系统,当外网系统突然停电,光伏系统会瞬间启动孤岛保护,逆变器掉闸。

光伏系统用户侧停电。

如外网突然停电,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承担。

7.14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

7.15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该转让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7.16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相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甲方确认后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影响。

若造成了影响,需经双方协商重新确定。

如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原因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是,则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由甲方负责保管,除不可抗力情形外,项目资产发生灭失、被窃、人为损坏及对甲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害,非乙方原因发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则由乙方承担。

9.5乙方负责项目资产的日常运营与维护,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或在后期未及时履行设备、屋面的维护、修复义务,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天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量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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