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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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基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各类物资。
第四条集团公司实行应急物资“定点储存、统一标志、分级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应急物资配备规划和购置计划。
第六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的统一调度。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的应急物资需求,以及储备和使用情况,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
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应急物资组织工作。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根据应急物资采购计划,组织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等工作;
负责协调应急物资供应商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提供库存短缺物资。
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提出应急物资需求计划;
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专业分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业务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准备及调运工作。
第七条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心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公司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企业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
第八条应急物资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的种类、数量进行储备。
在同级预案中,不同预案所需同一应急物资的,按照不低于单项预案所需的最大量配备。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企业应分别在每年的成本费用预算中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购置应急物资等需要。
第十条集团公司投资和成本列支的应急物资购置计划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一般每年更新补充一次,特殊情况临时报批。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或企业(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进行应急物资的定点储备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采购和储备的应急物资,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分公司。
第十三条应急物资实行按标准定量管理,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符合预案要求。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储备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盘库;
建立健全各项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应急物资管理制度、管理经费财务核算制度、物资管理核算制度等。
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代储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第十六条代储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调拨要求,及时办理应急物资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应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急协调办公室)。
第十七条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的设施配备和管理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仓储管理标准执行。
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八条储存的每批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物资应标明有效期。
储备物资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九条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急物资,应在到期前,由代储单位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剂使用和补充。
第二十条由于非人为因素致使应急物资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由代储单位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
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10日前,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年度集团公司级应急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初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年度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5%核定本年度的管理经费,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下达给代储单位。
管理经费是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集团公司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
接收入库、保管维护、组织发送等方面的人工雇用、租用仓库和短途搬运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调拨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只能在发生突发事件、举行应急演练和危险场所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先动用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在本单位储备物资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五条代储单位接到集团公司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应急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
委托运输的,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应急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事发企业负担调拨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的长途运费,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成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
第二十六条使用应急物资储备的事发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
出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的,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二十七条调拨使用的应急物资由事发企业管理。
事发企业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使用情况。
消耗性应急物资调用后,事发企业应按照使用的数量,及时向代储单位补充应急物资库存。
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调用后,事发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整理,由代储单位组织检验后回收。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统一配备的具有保质期的消耗性应急物资,在未出库的情况下,超过使用年限时,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补充。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环保部应会同物资采购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定期开展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考核;
并应会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应急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挪用、占用应急物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占用应急储备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物资储备重大损毁和丢失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环保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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