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海关质疑权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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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合同副本;
(五)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六)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见附件4)
(七)商务部为确定物项和技术的属性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受理与审查】商务部收到出口经营者的业务咨询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进行现场核查的,商务部应当联系海关总署予以协助。
第九条【答复】除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外,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出口物项和技术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见附件5);
(二)出口物项和技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见附件6);
(三)出口物项和技术虽未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见附件7)。
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业务答复函的,应当加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印章,并抄送海关。
因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无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务答复函的,商务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总署。
第十条【A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A类)》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该函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在《业务答复函(A类)》有效期内,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函失效外,出口经营者可以持该函向同一国家(地区)多次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
第十一条【B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出口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在接受处罚后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受处罚后向海关办理出口物项和技术的退关手续。
第十二条【C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业务答复函(C类)》,且出口经营者已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收到《业务答复函(C类)》的,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商务部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或者《业务答复函(C类)》后,出口经营者再次申报向同一国家(地区)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且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其他走私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3年×
×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
经营单位:
编号:
-×
出口口岸
报关单编号
申报日期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贸易方式
规格型号
目的国(地区)
发货单位
合同协议号
金额
数量及单位
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对你司于×
年×
日在×
(报关口岸)向×
国家(地区)出口×
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请于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提出业务咨询申请。
×
海关
年
月
日(盖章)
直属海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注:
1、编号格式为:
2位年份-4位关区代码-4位顺序号
2、本通知书须加盖接受申报海关的业务单证用章。
附件2:
业务咨询函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我公司拟于年月日向(国家或地区)出口(物项或技术名称),合同号,数量(吨或其他计量单位),报关口岸海关。
海关对我公司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是否需要海关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出疑问,要求我公司向贵司申请予以明确。
现特向贵司提出申请,予以审核。
我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手机号: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特提供如下附件,供贵司审定:
1、业务答复函申请表
2、
3、合同、协议书或意向书的副本
4、
5、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6、
7、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8、
公司
年月日(加盖公章)
附件3:
业务答复函申请表
出口经营单位
出口企业代码
出口物项或技术名称
进口国
进口商
最终目的国
最终用户
合同号
贸易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报关口岸
付款方式
运输方式
运输路线
商品情况
序号
商品名称
海关编号
数量
计量单位
单价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合计
商品技术描述(请对照管制清单,可另加附页)
商品主要用途(可另加附页)
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最终用途
本表一式两联,须一并使用,并骑缝加盖企业印章。
附件4:
进口商、最终用户及国内生产商情况
进口商名称、地址(外文名称及中文译名)
联系人电话/传真
最终用户名称、地址(外文名称及中文译名)
联系人电话/传真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详细情况(可另加附页)
国内生产商名称、地址
出口商情况
名称(中文名称及英文译名)地址
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邮编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其他情况
1、是否了解国家相关出口管制条例(办法)及其所附“出口管制清单”内容?
□是
□否
2、是否了解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性能或指标?
3、是否了解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主要用途?
4、是否经营过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出口?
5、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出口管制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理?
6、是否了解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情况?
7、是否曾与进口商有过商业往来?
兹保证已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并将在出口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业务答复函(A类)
编号:
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向(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吨(其他计量单位)(物项或技术名称)
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本函自答复日起个月内有效。
在此期间,如国家对上述物项
和技术采取管制措施,则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两用物项和技术
出口申请手续。
为保证你公司对外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建议你公司随时浏
览商务部网站,关注国家有关进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获取最新信
息。
商务部有关进出口管制的网站地址如下:
http:
//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
抄送:
海关总署、海关(直属海关)
第一联----出口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
附件6:
业务答复函(B类)
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
你公司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报关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7:
请你公司依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出口许可。
如你公司主动放弃出口,应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
报关口岸办理相关退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