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3319540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6.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加工食品质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13)2007年10月1日第1172号通报;

14)2007年11月6日第1370号通报;

15)2007年11月27日第1488号通报;

16)2008年1月31日第125号通报。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标准将适用于所有加工食品,非工用的加工食品仅限于用容器或包装袋包装的食品。

(术语定义)

第二条.按此种标准的术语定义如下。

术语

定义

加工产品

生产或加工的食物,饮料参见附件表格1。

工用加工食品

非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的加工食品。

最佳使用期

在一定储存条件下,食品能够保持原有特性的时间期限,在此期限之内食用该产品不会有危险。

有效期

在一定的储存条件下,食品不会因由变质,如:

腐烂,而造成健康危险的测定的使用时间。

(强制性标识项目)

第3条.生产厂家、加工/包装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制造商”等),应在加工产品(除了工用加工食品)的容器和包装袋上注明下列信息(以下简称第3和4)。

生产商等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并且直接出售给广大消费者或在公共场所提供的饮用水和食品,就不必标示。

(1)产品名称;

(2)配料名称;

(3)净含量;

(4)最佳使用期;

(5)储存指示;

(6)名称或商标名称及生产厂家地址等。

2对于需要将液体包装介质加入到固体产品中,罐装或瓶装的加工食品不同于那些难以控制沥干重的食品,生产商等应在前文第三条中注明总重量和沥干重。

除了沥干重和总重量的数值几乎相同或者液体介质的目的是保护食品。

3对需要把液体包装介质加入到固体产品中,再对成品进行罐装或瓶装以外的封装形式保存的产品,制造商等应标明沥干重而不是第一款的第3条的内容。

4对于那些易变质需要在加工后立即食用的产品,制造商等应该在包装盒或包装袋上按照前文中第1段第4条的规定标明产品的使用期限。

5制造商等,应在加工食品的包装袋和容器上注明除了附表2第1项中所规定的项目外,还应注明材料的原产地(非进口地)(以下简称“规定范围的加工食品”)。

6对于进口的食品,除了第一项中应注明的项目,生产商等应注明原产地。

7除了第一项的规定,可根据下列食品的相应种类省略右栏中标注的项目。

种类

标签项目

容器和包装总面积不超过30平方厘米的食品

成分名称,最佳使用时期,最后使用期,储存说明,成分原产地

单一成分的工用食品(除罐头和肉制品)

成分(除罐头和肉制品)

ingredient(otherthancannedandmeatproducts)

成分名称

对净含量易于识别,政府指定的商品(除根据政府1993年第249号第5条例关于指定测量销售的商品外)

净含量

附表3中陈列的不易快速变质的食品

最佳使用时期;

储存说明

没有特别储存说明,非常温下储存的食品

储存说明

(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

第4条:

制造商应遵守以下第3条下的标识方法:

第1款中第1至第6项规定的;

第2款中关于沥干重和总数规定;

第3款中的沥干重;

第4款中的最后使用期限,第5款的成分原产地。

1)产品名称

该产品名称应为一个普通并能注明产品内容的名称,任何加工食品除了附表4注明的,不得带有右列中列出的名称。

2)成分名称

成分的名称应与如下分类a和分类b相一致。

a)成分名称(除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外)应使用最通用的名称,并按重量降序排列,且按以下规定标明不少于两种成分(以下简称“复合物”):

ⅰ)上述复合物的名称之后,应在括号中最通用名称按重量在降序注明它的化合物成分。

而该化合物成分应包括不少于三种成分,对于那些重量排在第三位以下以及少于总含量5%的化合物成分应以“其他”字样标注。

ⅱ)如果在产品全部成份的复合成分重量小于5%或成分的名字很容易从复合配料的名称确定,则对上述化合物成分的名称可以不注明。

b)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1项和第2项和第11、12项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在全部成份中按重量降序标注(卫生与福利事业部1948年第23号)。

C)根据上面a提供的,下表左边中的产品应标有与右栏中相应的名称。

产品名称

食用油

植物油,动物油,加工油

淀粉

鱼以及鱼肉,以及未标注的特殊种类的鱼、

鱼以及鱼肉

家禽肉,以及未标注的特殊种类的家禽(肉类产品除外。

标记。

肉类产品除外。

家禽肉

去水葡萄糖,葡萄糖水合物和葡萄糖

葡萄糖

葡萄糖和果糖玉米糖,果糖和玉米葡萄糖

糖浆,高果糖玉米糖浆

“同分异构化玉米糖”

加糖:

葡萄糖和果糖糖浆,果糖和葡萄糖的玉米糖浆,高果糖玉米糖浆

“加糖的同分异构化玉米糖”或者“糖浆/同分异构化玉米糖”

香料和香料提取物(健康与福利部1996年第120号文件)(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2%)

“香料”或“混合香料”

咸味药,配菜及其加工食品(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2%)

“中草药”或“混合中草药”

糖制水果(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10%)

糖制水果

其成分可以根据外表可识别的盒饭,配菜

其外观

“配菜”

d)作为有机的植物有机产品,应与《关于按标准正确标注农林业产品条文》第14条规定的一致(1950年第175号,以下简称为“条文”),这些混合物的组成成分应注明“有机”、有机植物及《日本农林水产省有机植物标准》第3条所规定的有机产品(农林水产省2005年10月27日文件号1605)。

关于植物加工有机食品原产地见《日本加工有机食品植物原产地农业标准》第3条(农林水产省2005年10月27日文件号1606)。

(3)净含量

指定商品的净含量应与《政府关于测量指定商品的销售应符合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的条例》中第5条规定的测量方法一致。

(1992年第51号),其他产品的净含量应用克或公斤标注,容量用毫升或升标注,数量和质量都应用明确的表示单位。

(4)沥干重

沥干重应用明确的表示单位:

克或千克标注。

(5)总含量

总含量应用明确的表示单位:

(6)最佳使用期和最后使用期

最佳使用期和最后使用期应按如下要求标注:

a)对于从生产日期到最佳使用期或最后使用期不多于三个月的产品,最佳使用期或最后使用期应按如下任何一种方法标注。

若第二、第三、第四种的圆点难以标注,可以省略。

在这种情况下,若月或日只有一个数字,数字零应放在第二个数字的位置。

i)平成12年4月1日

ii)12.4.1

iii)2000.4.1

iv)00.4.1

b)对于从生产日期到最佳使用期或最后使用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产品,最佳使用期应按如下标注。

i)按如下任何一种范例标注,若在bcd点钟的圆点难以标注,可以省略。

(a)平成12年4月1日

(b)12.4

(c)2000.4

(d)00.4

ii)除了i)中提供的,最佳使用期在上面a中已标注。

(7)存储说明

存储说明应根据产品的属性标示,如“避免阳光直射,并在常温下储存”,“储存在低于10℃下”等。

(8)原料产地

对加工食品主要成分的原产地应根据以下规定标示。

其主要成分是一种生鲜食品,重量在全部成份的比例中百分比最大,其中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0%。

生鲜食品的原产地按《生鲜食品质量标准》第2条规定的标注(农林水产省2000年3月31日文件号514)。

a)“国产产品”应标识为国内产品,而“原产国”应标注“进口’,下列地方名称能用“国产”替代:

i)农产品

辖区或其他一般人都知道的地方的名称;

ii)牲畜产品

辖区地或其他一般人都知道它的主要种植地点的名称;

iii)海洋产品

该产品生产,收集或捕获的水域名称,(以下简称“水域”);

产品着陆的港口名称;

辖区地或其他一般人都知道的港口或主要鱼类农场)。

b).进口水产品除标注原产国名外还应标注水域名。

c).其中的主要成分有不少于两个主要的起源地的,地方的名称应按各地所占重量总成分的降序排列。

d).其中的主要成分有不少于3个原产地的,应有不少于两个原产地的名称按各地所占重量降序标注,其他产地应在上标注“其他“字样。

e).若有特殊的原因,能大致确定的地点应根据上面a至c规定的要求标注,使消费者能辨认。

(9)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主管的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等应注明。

2第三条中标注的项目应按如下的方法在容器或包装袋下标注可识别的标识。

放在一个纸箱内的,必要的项目应在容器或包装袋下标注:

如果容器或包装是由用透明的包装纸或纸盒子包装的;

或不用包装纸或纸盒包装的。

(2)标注的项目应符合附加表格规定,强制性标签项目允许根据附表并用可接受的方式标注。

(3)字和框架的颜色应和背景的颜色不一致。

(4)标注的字应该大小一致,不小于按《日本工业标准(JIS)Z8305(1962)》规定的8点、5.5点。

能被标注在用于产品标签不超过约150cm标签领域。

(4)除上面第一项已规定,名称应该标注在主要版面上。

在这种情况下,在主要的版面上可以写上名字并附上重量。

(5)除第1项规定,配料的名称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地方

(6)除第1项的规定,净含量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的地方,此处不会标注其他强制性项目。

(7)除第1项的规定,最佳使用期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的地方,此处不会标注其他强制性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存储说明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的地方接近最后使用期或最佳使用期。

(8)产品的原产地要与主要成分一致,若有必要,在主要成分名称后相应的括号中标注应在相应的主要成分。

(9)除第1项规定,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要在总商标指定的其他地方,此处不会标注其他强制性项目。

3其他提及的加工产品成分的原产地,应根据第一款第8项a)至e)规定的一致。

此处,“主要成分”一词被认作“成分。

4第2款将对第三款中关于成分原产地做相应的修正。

在这种情况下,第2条第8项中“主要成分原产地”将被认为“成分原产地”。

(工用加工产品标注方法)

第4-2条工用加工产品、生产商等,应在容器、包装、发票、交货借贷对照表上按如下要求标注,并附在产品或说明书后(说明书可不直接依附于产品内,但是要在容器、包装、发票、交货借贷对照表要能确认),凡工用加工食品被用于加工食品成分,若在生产地卖给一般消费者或是在公共场所提供的饮食,这些加工食品可以不必标注。

(1)产品名称;

(2)成分名称;

(3)生产商商标以及地址。

2“工用加工食品标识”的定义:

工用加工食品是指在覆盖范围下的加工食品,而不是直接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加工品或是在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或饮用水。

生产商等,除了第一款中提到的项目外,还应在容器、包装袋、发票、交货借贷对照表上将标注成分的原产地。

3除了第1款,在《测量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外,应在《食品卫生法强制法规》第21条和《奶类及奶类产品质量标准条例》第7条(卫生和福利部1951年第52号法令)中标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