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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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井瓦斯等级

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瓦斯等级。

(二)正常生产条件

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核定产量)的60%以上(但实际日产量不得超过核定日产量的110%)的条件。

(三)瓦斯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小时以上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三、鉴定要求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必须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可不再进行突出鉴定,但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内容进行测算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涌出量。

(五)矿井中发生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地点,在其影响范围内应按防治喷出的有关规定管理。

在下一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该地点的喷出现象已消失,该处可不再按防治喷出管理。

(六)由煤炭企业委托经备案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七)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鉴定方法

(一)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1.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要求为6月至9月)为鉴定月。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如5,15,25日),在鉴定日内,分为早、中、夜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

3.鉴定日的每班每个测点测量3组数据,每组数据测量3次,共测量9(或12)个数据,每次测量间隔时间相等。

4.每组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

1人测风,1人测瓦斯和二氧化碳,1人测气压、温度和记录等。

5.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

6.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二)测定的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1.测定内容:

①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

②风流中瓦斯浓度;

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

④气候条件(井下测点气温、气压等用作参考)。

如果测定区域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须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进、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区域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

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流的同时,在相应地区需测定瓦斯抽放量。

瓦斯涌出量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2.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是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和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

所以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进、回风巷测风站内。

可用原有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择断面规整、无杂物,距离风口15~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

为分析瓦斯来源提供依据,各采煤工作面、掘进头回风道需设立测点。

3.在每一测定日的24小时内分测9(或12)次,每次测定间隔时间相等,取其平均值;

在每一次测定时,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要在同一断面中线的上(距顶部20厘米)、中、下(距底部20厘米)分别测定,取其平均值,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所测定数据及时记入表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原始记录表”中。

采用四班制的矿井应按四班制绘制原始记录表格。

进风流有瓦斯时应增加进风巷的测点数据。

(三)鉴定资料整理

1.测定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将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测定基础数据按表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表”的格式计算和填写。

鉴定日每个工作班及三班平均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计算:

涌出量=风量×

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m3/min

瓦斯(二氧化碳)日绝对涌出量

——分别鉴定时三班测定的风量,m3/min;

——分别鉴定时三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1440——常数(一日等于1440min)。

在计算二氧化碳涌出量时应乘以0.955为实际二氧化碳量。

四班制工作的矿井,瓦斯与二氧化碳的测定计算均应按四班制进行。

计算煤层、水平或采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时,均应扣除相应进风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

当测定区域抽放瓦斯时,加上该区域抽放瓦斯量即为该区域的瓦斯涌出总量。

2.测定结果汇总与记录

整理完测定数据后进行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按表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的格式填写,按矿井、翼、煤层和采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平均每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相对涌出量)。

相对涌出量(q相)按下式计算:

式中:

——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月平均日产煤量,t/d。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指标

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指标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

(一)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将瓦斯矿井分为三级,级别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

(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鉴定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二氧化碳)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矿井在采掘活动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正在建设矿井的鉴定

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

在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时,矿井也应定为高瓦斯矿井;

采掘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

六、特殊问题处理

(一)矿井多回风井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1.首先测定各回风井的区域(煤层、翼、水平、采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2.对各回风井进行区域瓦斯等级鉴定。

3.将矿井各回风井的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相加得到矿井总风量、总瓦斯和总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

4.用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与相对涌出量计算公式,计算出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相对涌出量。

5.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和区域瓦斯等级。

(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1.首先要根据矿井的开采情况,在鉴定计划中确定矿井瓦斯来源处测点的布设。

2.必须测取掘进及采煤工作面的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数据;

其他(如采空区、巷道周边、邻近层等)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测取和确定处理方式,测取数据填入表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

3.采煤工作面测点设在距进、回风口分风及汇风巷以里20~50m的巷道内,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距局部通风机以外及汇风口以里20~50m的巷道内。

4.测定次数和时间:

瓦斯来源分析测定点日每班至少测定一次,测定时间为上班时间后的2~3小时内,也可根据情况由鉴定现场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具体安排。

5.测取数据填入表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分析数据填入表四“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三)其他

1.鉴定月平均日产量、鉴定日产量要在核定生产能力日产量的60—110%之间;

鉴定月平均日产量、鉴定日产量达不到核定日产量60%的,鉴定资料和鉴定报告无效;

实际日产量超过核定日产量110%的,产量数据最大取核定日产量的110%计算。

2.鉴定机构和鉴定现场负责人必须是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的,具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

七、鉴定报告的内容

鉴定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矿井基本情况(表六);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原始记录表(表一);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表(表二);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表三);

——矿井通风系统图(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注测定地点);

——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四);

——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记录表(表五);

——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煤层最短发火期及内因火灾发生情况;

——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上年度矿井年、月产量统计表,鉴定年年初至鉴定月产量统计表;

——鉴定月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说明;

——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表七)。

由原来高瓦斯矿井新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的,必须在报告中对瓦斯降低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

附件:

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报告

矿井名称(公章):

矿井技术负责人(签字):

矿长(签字):

鉴定机构(公章):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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