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新设机构筹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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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设机构在收到银监局下达同意筹建新设机构的批复文件之后,应向分行报送筹建期间开办费和资本性支出明细的筹建费用预算报告,其具体内容应不超过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应范围,经分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并报分行行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分行报账中心根据分行对新设机构筹建费用预算批复文件,按下列情况办理:

新设机构与分行不属于同一报账中心的(如:

异地二级分行),按规定向新设机构拨付筹建费用备用金,拨付的筹建费用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新设机构与分行属于同一报账中心的(如:

同城支行),在SAP财务管理系统中按新设机构分别设立“开办费”和资本性支出各分类账户,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逐笔支付。

第八条筹建期间开办费与资本性支出费用的拨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金额,如确属正常追加,应严格按规定的财务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三章新设机构筹建费用的使用与返还

第九条新设机构与分行不属于同一报账中心的(如:

异地二级分行),应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指定专人负责该账户的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第十条新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筹建费用的管理,筹建费用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进行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分行相关的费用、资本性支出方面的规章制度;

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开支,必须上报分行审批。

第十一条新设机构的资本性支出应按照《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费用及资本性支出管理办法》、《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营业用房管理办法》、《中信银行重庆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信银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营业办公用房租赁及装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大宗采购项目、计算机软件项目、律师服务项目由分行集中统一办理。

其中:

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大宗采购项目由分行行政保卫部牵头办理;

计算机软件购置由分行信息技术部牵头办理;

律师服务项目由分行法律保全部牵头办理。

以上项目分行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总分行大宗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大宗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待采购项目完善手续、办理完结后,将费用单据交新设机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由分行集中统一办理的项目外,其余筹建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由新设机构据实开支,其中:

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培训费、印刷费、广告费、开业典礼等费用开支,需向分行上报费用及资本性支出预算申请(通过EKP系统上报),经分行审批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按照《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财务授权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规定,新设机构筹建费用支出应在分行行长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审批;

新设机构筹建费用支出核算应按照《中信银行新设机构筹建支出核算办法》、《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行政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设机构筹建费用支出在办理对外付款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新设机构自行办理的项目,费用原始单据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新设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办理对外付款。

分行相关部门牵头办理的项目,经新设机构验收确认后,需分行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新设机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办理对外付款。

上述筹建费用支出若超出新设机构负责人审批权限,还需上报分行有权签字人审批后才能办理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新设机构筹建费用发生后,应于每月25日前到分行报账中心报账,同时填制开办费支出明细表和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固定资产及装修支出明细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3),分行报账中心负责审核与监督。

新设机构应在报送最后一期支出明细表的同时报送开办费支出汇总表和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固定资产及装修支出汇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4)。

第十七条新设机构应自开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分行财务报账中心偿还所拨付的剩余筹建费用备用金。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为加强对新设机构筹建费用的管理,分行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通报全行。

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下列情况,处以不同金额的经济处罚:

(一)不遵守筹建费用审批程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的,处以该项目金额4倍的罚款;

(二)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甚至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该项目金额3倍的罚款;

(三)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超标准、超概算等,处以所挤占挪用其他资金或超概算部分金额2倍的罚款;

(四)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巧立名目扩大费用开支范围、重列支出、乱用会计科目的,处以该项目金额1.5倍的罚款;

(五)玩忽职守,造成大额错款、错账、重大资金和财产损失的,处以该项目金额1.5倍的罚款;

(六)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违反财经纪律的处以该项目金额2倍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凡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开办费支出明细表

2.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开办费支出汇总表

3.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固定资产及装修支出明细表

4.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固定资产及装修支出汇总表

附件1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

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开办费支出明细表

填报单位:

(盖章)所属期间:

单位:

人民币元

日期

摘要

费用类别

支出金额

备注

合计

--

注:

“所属期间”指每期支出所对应的期间。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附件2

新设机构筹建期间开办费支出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起止期间:

单位:

序号

累计金额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附件3

新设机构筹建期间资本性支出明细表

(盖章)所属期间:

单位:

资本性支出类别

复核:

制表:

注:

1.“所属期间”指每期支出所对应的期间。

2.“摘要”应按支出项目详细填列,不得出现“其他”字样。

3.“资本性支出类别”应分“固定资产”、“递延资产”

附件4

(盖章)起止期间:

单位: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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