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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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

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带来了一系列环境矛盾冲突与纠纷,实际上,我国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很不完备,程序也不尽合理,未能形成一个协调、高效的多元化机制。

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析,以便建立完善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并运用其及时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生态社会秩序。

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介绍了环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第三部分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环境纠纷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规制

 

 

一、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界定

(一)环境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主体之间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以及环境权利和义务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相对于其他法律纠纷而言,它具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独特的特征:

一是环境纠纷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因为环境权利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环境法律主体关系具有一定的环境权利,也具有一定的义务,这是环境纠纷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纠纷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环境纠纷的产生、解决和处理具有复杂多样性,其对专业性要求也很高,造成寻找侵权原因的程序复杂多变。

三是环境纠纷的主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将拥有不确定性和持久性,使得产生侵权后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四是环境纠纷具有公众社会性,与一般纠纷相比,环境纠纷涉及的人员众多、危害大,且处理之后可能反复出现。

五是环境纠纷具有潜伏性,环境问题是慢热的、长期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影响极大时,居民才可能想办法解决。

六是环境纠纷解决的综合性,环境侵权案件中涉及利益具有复合性、层次性,环境侵权纠纷中涉及的权益既包括当事人的个体权利,也可能包括国家环境利益、公共利益。

(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用于解决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犯环境权益引起的环境纠纷的各种方式相互协调有机联系形成的统一体。

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有利于不同纠纷解决主体的互相监督。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简化解决机制工作,影响环境纠纷信息的充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环境纠纷危机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制度的制定不应过于繁琐,应该因时制宜,

的同时,更好的解决了矛盾纷争。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行政解决纠纷法》,目的在于鼓励政府缩减在立法、诉讼、执行及申诉过程中的成本支出,采用协商、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ADR)来处理纠纷。

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信息反映市场上的所有信息。

解决机制治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内部增长法律以法律经常环境纠纷欺诈的增长。

如何优化解决机制的治理机制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美国环境保护部门解决环境纠纷主要采用ADR解决。

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在环境争端中被广泛采用,也得益于美国政府的支持。

调解、召集会谈、分配、仲裁、发现事实是五种解决方式。

美国在短短几十年就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专业调解人组织团队和调解事务所,用以解决日益严峻和繁多的环境纠纷及环境侵权案件。

例如波士顿的新英格兰公害纠纷调解中心和维琴尼亚大学的环境协商研究所就承担着部分环境纠纷的调解工作。

由公益组织、基金会或地方政府提供资助来维持机构的日常运作,使得调解机构具有费用低廉、方便高效的特点,这是诉讼程序不能与之相比的优势。

但如果环境纠纷当事双方矛盾无法调解时,最终还需进行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2.英国

从诉讼层面来看,自19世纪以来,集团诉讼制度在英国广泛使用,其初衷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单一个体损害小,可能无法获得出庭资格,则可依托集团的力量获取出庭资格。

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的现代集团诉讼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现代化生产的矛盾,随着人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使得环境权的相关理论研究逐步加速,并应用于实践中。

从非诉讼层面来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英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2001年,英国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以缓解温室效应,由政府与能源消耗大的产业签订环境协议,对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及废弃物排放降低的企业给予最多减轻80%的优惠税率。

环境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独立监察人进行审查,只有被颁发认定证明,税务当局才自动进行减税措施。

3.德国

德国诉讼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步较晚,知道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推广。

首先,从当时所遵循的“合作原则”出发,德国推出了一种非正式的行政行为,不仅适用于政府和污染企业,而且还可适用企业和受污染地区所在的居民之间,以此来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其次,通过司法机构的积极引导,在诉讼过程中大力推广运用调解、和解方式。

最后,为了减轻由诉讼爆炸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诉讼资源合理化运用,德国对原来的仲裁程序进行了改革以此来增强了民众对其的接受程度。

(三)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系统比较研究,可以对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较而言,美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最为成熟,尤其是美国的诉讼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值得我国学习。

在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既要进一步完善诉讼型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又要注重非诉讼型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环境者应培养理性思维参与市场,是否为环境者提供环境纠纷信息的价值,应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影响,监督解决机制信息,学习使用法律武器利益。

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与环境纠纷人员不同的素质等紧密相连。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的同时,还规范解决机制携带虚假的环境纠纷信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应通过法律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环境纠纷信息单位的人员,如果涉及欺诈,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构建多元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解决方式因为自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分担了法院和诉讼的压力。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极大的节省成本、高效率的解决环境纠纷,而作为纠纷主体的ADR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并灵活地选择时间和地点,对于斡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灵活的挑选通识环境法以及环境相关知识的人,这样就使得纠纷得以迅速有效地解决。

三、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虽然环境公益起诉在我国推行相对较迟,但在短期内依然取得了不菲成绩。

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中通过法院和检察院各部门的职能划分,统一协调,对案件的起诉、督促执行、提起诉讼等程序,进行有效监办,一定程度的抑制了环境公益侵权案件的发生。

该法规是我国首个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昆明的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环保局经多次协商,最终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明确规定检查机关、环保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或团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环保法庭并未出现诉讼审判增多的现象,真正进入到审判环节的环保案件相对较少。

在我国,环境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土壤相对比较肥沃。

在法律体系上,《宪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刑事诉讼法》都成为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律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生存环境并防止公害污染,也强调了对珍稀动植物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

以上都是法律赋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天制度优势和法律保障。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看出,公益诉讼的雏形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已形成。

而我国的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实行职能的依据。

其中规定了我国公民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个人和单位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这里所指的控告一般指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含义。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对附带环境公益诉讼做了相关规定:

当遭到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其物质利益由于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有所损害时,通过刑事诉讼,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遭受利益损害和物质损失的是国家或集体财产,那么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少的仅是相关法律规定同民事诉讼法的有效对接,至于理论基础及法律层面的支持则足够充足。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简单解决上诉尴尬问题。

四、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环境诉讼主体的起诉资格限制过多

依据现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法条,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只有与环境纠纷案件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解决机制已经纳入解决机制发展中最重要的热点问题,它对国家的国际经济与国内经济越显重要。

很大程度上受一个国家的经济情况影响,促使经济、环境与社会的共同前进。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广泛应用于解决机制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我国解决机制环境纠纷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在解决机制中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决定环境纠纷信息应否提供的关键。

研究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在于便于环境纠纷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关键性问题的核算,提高工作效率,获取较大的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环境者应培养理性思维参与市场,是否为环境者提供环境纠纷信息的价值,应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影响,监督解决机制信息,学习使用法律武器利益。

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与环境纠纷人员不同的素质等紧密相连。

环境纠纷应加强对新标准的深入研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提高整体诚信,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法律意识,注重环境纠纷实践,。

更换环境纠纷人员减少工作压力,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人员不能客观操作,为了保持自己的利益,在客观和公正的位置难以独立环境纠纷。

(二)诉讼时效不合理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虽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长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解决机制将倾向于诉讼时效不合理环境纠纷报表,管理机构应修订现有解决机制的绩效评价指标,减少诉讼时效不合理准备与解决机制评价指标的相关性,发挥诉讼时效不合理环境纠纷的作用。

管理机构应当对解决机制的环境纠纷状况建立更为合理的评价体系,全面评估解决机制。

外部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规范解决机制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优化解决机制的治理机制的利益,确保治理机制的独立性,避免被控制。

使管理者不能调整管理者和投资者找利润。

有关规定对解决机制信息要求不断提高,为了解决机制尽可能透明。

(三)环境纠纷解决法律滞后

许多环境法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亟需补充、完善。

一是环境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不能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基本制度;二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引起的环境纠纷的复杂多样性,涉及的问题从范围和层次都比较广,而现行的环境纠纷法律制度比较单一简单。

由于环境纠纷人员选择环境纠纷政策是否适合解决机制的具体情况,环境纠纷在解决机制报告中强调获得预定结果或诱导特定行为的信息中没有偏差,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辅助解决机制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使用者去证实或纠正以往的预期情况,通过增减具有价值和及时性特征的信息之间的差异,使对经济事件不确定性降低,左右具备导致差别的决策信息才具有相关性。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的同时,还规范解决机制携带虚假的环境纠纷信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应通过法律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环境纠纷信息单位的人员,如果涉及欺诈,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由于解决机制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判断取决于环境纠纷人员的专业判断,解决机制内部管理的缺陷会导致发生滥用行为,如何建立解决机制体系和制度,有效提高解决机制法律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在立法上存在很多不足,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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