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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制度word版本

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

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

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退休船员进行返聘,并与返聘的船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

对未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船员,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后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旷工处理。

船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按规定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必须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本人,按《劳动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船员,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公司应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物品和公司招收、录用的费用,以及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培训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者,违约方应按规定支付相关的违约赔偿金。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退或退职船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公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退休

船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船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

船员办理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公司审批,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海员证。

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临时海员证。

第十七条护照为方便船员出入境和在境外通行,公司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持有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

船员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需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合格后公司审批,由公司统一到外交部办理。

因公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立即收回交由公司或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部门保管。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由船员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

《船员服务簿》一般由公司在所在地海事局办理,船员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海事局办理签证手续。

船长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

第十九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岗位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按规定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船员岗位证书》是根据本公司和行业的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发。

第二十条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的海事局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船员健康证书

《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每次检查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凭证,由公司所在地海关核发。

船员上船报到时,应持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当船舶从国外返抵国内港口时,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证上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证书《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第二十五条出境证明和签证

船员上船,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的,由所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出境证明,并提供国外接待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电,凭船员本人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或(和)护照出境。

如需要办理签

证,应在出境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入、过境签证。

第二十六条换证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船员应

注意核对本人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

新办证或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必须认真检查、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应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

新证件办妥后,必须尽快将旧证件上交船员管理部门。

大副(或船医)要认真检

查在船船员的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适时通知船员进行体检或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船员证件的保管

船员证件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

如有遗失、污损,应立即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办理补发手续。

为防止证件丢失,除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外,在船船员的其余证件应由船舶统一保管,船员离船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员证件的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照片

根据办理各类船员证件的需要,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保存所管辖船员适当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近期照片和底片,船员应按船员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拍摄或提供照片和底片。

第二十九条船员家属随船,相关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教育培训管理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船队发展规划和劳务外派市场情况,制定船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的各项措施要设定明确目标,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应对计划与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交流,确保公司船员人才队伍的素质保障。

公司要建立有效的船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使教育培训与船员的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船员参加培训,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要鼓励船员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参加国家和本公司的船员技术职称评审,为船员的学习,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船员按期进行知识更新,履约,技能提高等培训,促进船员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

船员个人要充分理解公司的教育培训各项安排,认真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要深刻认识提高个人素质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主

动申请参加各项技能培训及国家和本公司的各项船员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新船员的教育和培训

船员初次上船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技术业务、外事纪律及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其中,技术业务培训应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岗持证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上船前教育

公司应建立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和谈话制度,确保船员思想的稳定,及对所上船舶和所从事工作的深入了解。

第三十三条在船培训和演练

船舶领导应针对本船各种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在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实操能力和应变技能,增强安全环保意识。

在船培训和演练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特殊培训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特殊需要的人员或第一次上特种船舶工作的船员,预先进行持证培训或短期专项培训,选派专人带领或指导他们在船工作,并适时对他们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英语培训

公司要加强船员的英语培训。

船员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提高英语水平,特别是听说能力。

公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英语环境,为船员提供卓有成效的培训。

按照《本公司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船员参加英语适岗考试,对未按要求取得相应等级英语适岗证书的船员不予晋升职务。

第三十六条建立培训档案

公司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为船员的调配和使用提供依据。

船员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船员基本情况、健康状况、教育和培训记录及考核情况、考试发证记录等。

对于具有发展潜质的船员,可重点培养,并向公司人才库推荐。

第五章见习和实习

第三十七条在船见习

对在船见习的船员,所在船舶应以国家主管机关或公司有关见习人员管理的规定为指导,妥善安排他们的见习,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技术指导,使他们尽快掌握实际操作和管理技能,并如实填写相关的见习记录和鉴定意见。

第三十八条在岸见习

公司对新任职的部分职务船员,在其上船任职前,可安排到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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