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镇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分工明细表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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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发生较大以上或影响恶劣的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
镇国土海洋规建环保安监所牵头。
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交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
2020年起,全面推进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镇国土海洋规建环保安监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镇农服中心、镇文广站、镇应急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12月31日完成建立健全安委会、道交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021年6月前完成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
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
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
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
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
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
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产品公告。
研究建立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反馈处理制度。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反馈处理制度。
2.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
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
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全市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每年开展2次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开展2次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
到2022年全市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3.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
逐步提高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
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
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
按照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9〕24号),推动完成公交车驾驶室防护隔离设施的改造和增设工作,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到2022年全市完成提高重载货车、客车、公交车的安全水平。
4.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等文件要求,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两客一危”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半挂牵引车安装率50%以上,开展5G相关技术在运输车辆试点应用。
建立健全“统一监管、实时监测、即时反馈、有效遏制”闭环管理机制,通过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平台、道路运输车辆智能防控系统行业服务平台分别提供精准的监测结果和数据分析,为道路运输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因驾驶员不良驾驶行为导致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发生,探索推进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智能防控体系。
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自治区大数据局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获取企业注册登记、机动车辆登记等数据信息资源,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不再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消除营运标志、标识,交回经营许可证件。
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
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
2021年6月前实现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两客一危”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半挂牵引车安装率50%以上;
2022年前完成探索推进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智能防控体系。
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自治区大数据局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获取企业注册登记、机动车辆登记等数据信息资源,2022年前完成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
5.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
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公开曝光,并及时启动缺陷产品召回。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2021年前完成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
6.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
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严格限制道路客运企业新增57座以上的客车,严格限制道路客运企业调整现有57座以上班线客车和卧铺客车的运行线路,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
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
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
镇国土海洋规建环保安监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镇农服中心、镇应急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12月前完成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
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前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
2.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
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
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建设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并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学员不予安排考试。
2022年6月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并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
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