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区3000ta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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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1998.11.29;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1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8.6;
(1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2004.1;
(1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15)《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奉献的通知》,环办[2006]4号;
(1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07.01;
(1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02.09.01;
(18)《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1991.07.29;
(1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6年11月22日川府发[1996]42号;
(2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年1月13日川府发[1992]5号;
(21)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乐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规定》的通知,乐府办[1997]13号,1997.03.19;
(2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规定的通知》,乐府发[1993]10号;
(2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1998]95号。
1.2.2政策规定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2005.12.2;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
(4)《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2000.10.25。
1.2.3技术导则与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国家环境保护局;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国家环境保护局;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国家环境保护局;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国家环境保护局;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国家环境保护局;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国家环境保护局;
(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2.4项目有关资料
1.2.4.1技术资料
(1)乐山高新区3000t/a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乐山高新区管委会,2007年7月;
(2)《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000t/a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成达工程公司,2006年6月;
(3)《乐山高新区3000t/a多晶硅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乐山市环境监测站,2007年7月;
(4)《年产3000吨多晶硅配套渣场项目》,乐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2007年8月。
1.2.4.2项目文件
(1)《关于乐山高新区3000t/a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川函[2007]75号;
(2)《关于3000t/a多晶硅项目取水申请的批复》,乐山市水利局,2007年8月;
(3)《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2003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3]188号;
(4)《关于乐山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5]57号;
(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2001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建[2002]38号;
(6)《关于对四川省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川环函[2002]121号;
(7)《关于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函[2006]344号;
(8)《关于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2005]92号;
(9)《关于四川省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产3000吨多晶硅配套渣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乐市环建管[2007]413号。
1.2.4.3规划文本
(1)《乐山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初稿),乐山市环境保护局,2005年10月;
(2)《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005年9月;
(3)《乐山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4年10月;
(4)《乐山市国民经济河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2月;
(5)《四川省乐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
(6)《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6),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评价目的、原则
1.3.1评价目的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结合项目所处地区的环境特征和污染特征,分析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范围和程度;
提出避免和减少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从环保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为工程设计和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基础资料,为环境保护审批提供依据,以实现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1.3.2评价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精神,根据本项目工程及环境影响复杂的特点,确定评价原则为:
(1)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2)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分析本项目对环境的各种影响;
(3)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获得第一手数据,保证资料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评价方法力求先进、定量、可靠,情景和工况设定尽量接近实际情况,评价结论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贯彻“产业政策”、“满足规划”、“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循环经济”的原则;
(5)以多种形式进行公众参与。
1.4环境影响评价因子选取
在识别出本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筛选出本次评价的污染因子,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大或环境较为敏感的特征污染因子作为本次评价的评价因子,选取结果见表1-4-1。
表1-4-1项目评价因子一览表
评价要素
评价类型
评价因子
环境空气
污染源调查
烟尘、SO2
环境现状
SO2、NO2、PM10、TSP、HCL和氟化物
环境影响
HCL、氟化物、NO2和硅粉尘
总量控制
硅粉尘、HCL(特征污染物)
风险评价
HCL、氟化物
地表水
CODcr、氨氮、SS
pH、水温、溶解氧、高锰酸钾指数、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氟化物、氯化物
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
CODcr
声环境
现状及影响
连续等效声级dB(A)
固体废物
固废影响
工业性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和处置方式
1.5主要环境控制及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调查,结合本项目排污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及环境总体控制目标,确定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评价区域内居民点、乐山市区、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岷江,地下水保护目标为厂址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主要保护目标及功能要求见表1-5-1,分布位置见图1-5-1。
表1-5-1评价区内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类别
序
号
环境保护目标
区域特征
相对厂址
方位
距离(m)
概况
(人数)
环境功能要求
空气
1
张家坝
农村
SW
3800
1500
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乐山大佛满足一级标准)
2
乐山市技工学校
学校
N
2000
10000
3
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