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通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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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内法规位阶自上而下,相对比较明确。

从内容上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

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

我们党目前颁布了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颁布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再一部就是《廉洁自律准则》。

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条例有8部,分别是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巡视条例、控告申诉条例、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权利保障条例,以及2013年年底出台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准则》是除党章之外最重要的党内法规,提出了党员和党员干部的道德高线,是标尺。

《条例》是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言行的红线,是戒尺,是处理违纪者的根据。

(二)修订两部法规的必要性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修订《准则》和《条例》作出重要指示。

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2015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奈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的问题,理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原《准则》“8个严禁’’“52个不准”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于准则(试行)》“6个方面30个不准”的基础上修订面成,2010年1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仅规范80余万县处级以上干部),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

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

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四是内容过于繁杂,难以记忆,难以执行。

原《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

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70多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亟须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准则》和《条例》这两部法规先行修订。

(三)修订的简要过程

中央纪委坚持以党章为遵循、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和问题导向的原则,自2014年下半年启动两部法规修诃工作,经历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等过程。

修订过程中,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

王岐山同志主持召开14次专题会,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

亲自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修订组先后32次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讨论修改。

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部法规的意见。

中央纪委充分吸纳了关注度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修订送审稿。

10月8日和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两部法规,10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两部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说,两部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一次重大实践。

二、两部法规修订的亮点

两部法规修订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入高尚的道德追隶,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一个高线,一个底线,空间界线非常清晰。

(一)《准则》的五个亮点

1.紧扣“廉洁自律。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

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

《准则》抓住这个最突出问题,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这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

与“廉洁自律,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在准则中予以规范。

按照这一思路,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的廉洁要求作梳理、归纳、概括,有关“廉洁”的要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

二是维护群众的利益;

三是公私分明;

四是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五是加强道德自律。

原《廉政准则》“廉洁从政”的表述侧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外在约束,《准则》将“廉洁从政”修改为“廉洁自律,突出内在要求。

2.坚持正面倡导。

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正面要求,作为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原《廉政准则》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是为适应当时廉洁自律工作的需要。

这种负面清单昀好处是,对于违反原《廉政准则》的行为一目了然,针对性强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包容性、前瞻性不够,实践中不廉洁行为多种多样,且新的不廉洁行为不断出现,以负面清单形式难以完全涵盖;

二是没有正面行为规范,只规定了不能做什么,没有明确应当如何廉洁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要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并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

同时,从党的性质上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加强正面引领,从正面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准则》变“不准”为“自觉’’,把原有负面清单的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

3.面向全体党员。

廉洁是对共产党入的基本要求。

《准则》将适用对象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主要考虑是: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管全党治全党靠全党,全面是从严的一个方面。

第二,相比党员领导干部,广大党员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更为密切的大多数,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党的形象,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要管好全体党员,全体党员都要廉洁自律。

4.突出“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修订准则要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解决领导干部从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准则》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第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在各自工作领域和工作岗位上担负一定领导职责,掌握一定权力,权力意味着责任和担当,职务越高受到的约束理应更多,应当更加严格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也将对广大党员起到很好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

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的人员中党员领导干部也占很大比重。

5.删繁就筒,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

对于原《廉政准则》,贯彻执行中很多同志反映内容庞杂,不容易记,不利于遵照执行,且很多禁止性规定与《条例》存在交叉。

《准则》着眼于易学好记,便于掌握执行,参考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有关问题进行提炼,找出本质特征,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明确了廉洁自律规范,便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执行。

(二)《党纪处分条例》的五个亮点

1.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党纪特色。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

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

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分种类和幅度。

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

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

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2.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条例》分则六章85条规定的各项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

不管违反哪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涉及党的规矩的纪律处分条款,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3.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为什么说党纪严于国法呢?

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一是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比国法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更高。

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而党纪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

二是党纪对党员义务的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义务的要求更广泛。

比如,普通公民没有见义勇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这不是法定义务。

但是对于党员则不同,《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可见党员较普通公民而官,承担着更多的义务。

三是党纪对党员的权利约束比国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更严格。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党员就不得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的党员要教育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阻不退的予以除名等。

四是对党员违反国法的处理要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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