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中的税收详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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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
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
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当前,我国针对一般的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实施的是差异化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条之“股权转让”应当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为5%。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正在快速推进,“金融保险业”将纳入增值税体系。
3、印花税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有关印花税的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可见,针对新三板是完全参照沪深两市政策执行的。
四、个人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个人所得税
当前,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针对限售股,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可见,针对新三板个人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征税需要对转让的股票性质作出判断,如果按照前文所述国务院文件“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则属于免税范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五、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最新政策及适用
当前,针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已经出台了具体的税收文件。
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新三板挂牌和上市公司税收差异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国家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是除沪深证交所之外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且《决定》也有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的明晰表述,然而《决定》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须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相关税收政策在新三板市场与沪深证交所之间存在某些差异:
其一,对于企业法人投资者而言,在新三板市场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而在沪深证交所出售股票取得的收入需缴纳5%的营业税。
其二,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还是《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明确:
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与此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或者受让人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就是说,新三板市场的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所得须按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作为与沪深证交所并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用税种、税率等税收政策,似应与沪深证交所保持一致。
税收在三个市场的发展中应更多体现中性的原则,减少并直至消除因税收政策的差异而对三个市场的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以此促进三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
其次,现行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等不同的方式。
在做市转让方式下,股权买卖双方是动态变化的不特定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被投资企业无法及时获知其股权买卖双方的信息。
此种情形下,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明确的,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或者受让人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规定,缺乏应有的合理性与有效的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个人投资者税收遵从度的下降和相关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执行中的困难与不尽一致。
其结果,不仅影响税收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对新三板做市转让方式的运用产生不必要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