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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受保护,教学内容,第一节诉讼时效第二节除斥期间第三节期限,案例:

1998年3月1日王某被他人从背后用木棍猛击头部一棒,当场昏倒,后经抢救脱险。

2001年2月1日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凶手为李某。

同年2月13日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给王某各种费用35000元。

2005年7月8日,王某突然昏倒,约两分钟后自行苏醒,此后这种阵发性昏迷多次发生。

2005年8月25日,王某经医院作CT检查,诊断为“左侧颅骨项部见凹陷骨折改变(陈旧骨折),凹陷骨折部位与1998年3月1日外伤部位一致。

目前认定为外伤性癫痫,是因为凹陷骨折压迫脑组织所致”,并提出“采取手术治疗”的意见,治疗费用约3万元。

于是王某于2005年10月9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后期治疗费用3万余元。

李某则辩称:

原告伤后不久即痊愈,所花费用已由被告支付,此事法院已判决解决。

现时过4年,原告再向被告索赔,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种类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权利的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限,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属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胜诉权,注意以下几点: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意义的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届满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在时效经过后履行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2002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半年内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2003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2005年8月,胡某回国。

2005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亦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

亦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拒付或延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练习:

1986年3月1日晚张某被打成重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于2005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

这时,张某应在什么时间之前向李某提出要求赔偿的请求?

A、2006年3月1日B、2006年6月30日C、2007年6月30日D、2007年3月1日,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继承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以上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例】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

该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

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

“该牛若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过了期间就不能再诉我了。

”乙牵牛回去,4个月后,黄牛病死。

问乙可否诉甲?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具体情况: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起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害人时起算。

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此外,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如:

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提问:

1.甲2000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

1年后甲未偿还。

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才获支持?

()A2003年9月1日B2003年8月31日C2003年9月2日D2003年9月3日2.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单选第6题)A若曹某于2003年4月3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3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3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至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

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

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

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其他障碍:

民通意见第172条: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1】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疗费1000元人民币。

同年8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

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例2】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2001年11月4日在其养殖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内向甲付款。

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2003年7月5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3年8月5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2004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A、2002年12月5日B、2003年12月5日C、2004年1月5日D、2004年2月3日,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1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类似于起诉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74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有权处理该民事纠纷的行政机关提出保护请求。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须中断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断后,原所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案例:

2004年1月15日,周某与邻居赵某因锁事发生纠纷,周某将赵某打伤,共花医药费1000元。

1月20日,二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协议。

4月30日,赵某请求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1)2004年6月5日调解失败,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2005年2月26日赵某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

(2)如果调解成功:

于2004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

周某于6月30日前向赵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并当面向赵某赔礼道歉。

但周某未按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此时,赵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2、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七、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对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长的制度。

第二节除斥期间一、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三、除斥期间的起算从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成立之日开始起算,四、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2法律效力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条文表述不同,第三节期限期限的计算:

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到达的时为届满点。

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期间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24时。

有业务时间的,算至业务活动停止之时;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若法定休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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