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奖惩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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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监理因未履行合同责任或违法本规定而处罚的罚金作为QHSE奖励基金。
第四条职责
(一)安全质量环保部
1、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及各监理、总包、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
2、在考核期内确认被考核单位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考核结果,统一备案,并向被考核单位提交考核结果,办理相应的考核兑现工作。
(二)施工管理部
协助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项目部、监理、总包、施工单位进行QHSE考核。
(三)各项目部
1、负责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2、负责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的QHSE管理进行考核。
协助安全质量环保部对总包单位进行考核。
(四)监理单位
1、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2、负责协助业主对工程承包方QHSE管理进行考核。
(五)承包商
1、全面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工程安全、质量、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2、执行业主下发的各种工程安全、质量、施工管理规定。
3、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二章HSE处罚
第五条对各部门、承包商及监理的处罚细则。
(一)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1、现场施工过程中未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每次处罚作业负责人50元。
2、在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吸烟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3、带小孩及其它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4、钻爬或跨跳大门、围墙、栏杆等,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5、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不佩带工作卡(或出入证),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6、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超过使用期限,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防护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7、作业人员与作业许可证中填写的作业人员名字不相符;
作业区域与作业许可证中填写的部位不相符;
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作业负责人50元。
8、不遵守现场保卫管理规定,不服从保安管理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9、无故不参加公司HSE会议的,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10、未按规定上报HSE材料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1、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过期,仍从事该项特种作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13、在施工现场或设备容器内随地大小便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14、进入现场施工车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
违章行驶、违章停车、人货混装等,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5、机动车辆驶入生产区没有戴好阻火器,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6、代替他人在作业许可证票证上签字,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7、乱动非自己使用或分管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阀门和电器开关等,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18、在施工现场饮酒或酒后上岗的,清除出场,并每次处罚责任人1000元。
19、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系挂安全带不正确;
处罚责任人1000元。
20、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二)违反起重作业相关规定
1、吊车作业前没有对吊车本身及其所有附件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吊具和索具,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吊装下方存在交叉作业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起重作业区域没有进行有效地警戒标识,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吊车作业时,吊车支腿支撑不规范,处罚责任人200元。
5、起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溜绳,处罚责任人200元。
6、无关人员滞留起重作业区域,处罚责任人200元。
7、在停工或休息时,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8、违反“十不吊”(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信号不清楚不准吊;
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小零散物料无容量不准吊;
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其中一项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三)违反临时用电相关规定
1、配线未执行三相五线制,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配电箱未上锁或未填写日检表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3、配电箱内配件设施(开关、漏保)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配电箱进出口接线无保护措施,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5、配电箱接线混乱、接线无固定、接零接地线无压鼻子、鸡爪子接头,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一闸多用、漏保失灵,过路、过沟、过水电缆无标识、无保护(无架空或埋地),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从上级配电箱到下级配电箱、从开关箱到用电设备和电动工具无保护零线引出,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8、电缆破损、电焊把线严重老化或破损,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9、照明线使用两芯电缆,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0、手动工具无双重绝缘保护,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1、现场电缆凌乱,电焊把线凌乱,过路无保护,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2、每发现一处明线头,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3、电焊机的一次、二次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4、施工作业现场配电箱、电焊机摆放混乱,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5、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没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没有加设防护套管,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四)违反动火作业相关规定
1、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危害识别,未制定或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特殊动火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3、电气焊作业,高处焊接火花随意地大面积溅落,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和警戒线,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4、动火作业点附近(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未清理干净或采取覆盖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在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附件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五)违反其他安全规定的: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一处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违反气瓶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设备、机具、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进入现场使用的,每台或每辆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区域不拉设警戒线,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无符合要求的检查标签,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5、许可作业有监护要求,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人擅自作业的,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擅自作业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6、收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在消防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完善,未及时整改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8、挖掘作业时在挖掘区域没有设置警戒线,不围护或围护不符合要求,无人员通道或者出入口不合适的,不按规定放坡、支护,或土方堆放不符合规定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9、现场临时设施及施工机械、主要材料没有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和堆放,临时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随意倾倒工程垃圾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11、土石方、垃圾运输途中,沿途散落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2、未经批准任意开挖;
施工机具、材料占用消防通道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13、从高处向下抛掷施工机具、材料、杂物等,或造成高处坠物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14、未按规定及时向业主安全质量环保部上报各类事故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及以上:
1、违反施工规范、程序、方案,且不服从管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3、挖掘作业造成设施损坏的。
4、未经批准利用生产装置设备、管道、框架、基础等作受力点或锚点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6、违反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搭设不符合规范,并投入使用的。
7、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8、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水、电、气、风的。
9、在易燃易爆区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施、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的。
10、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作业的;
或使用无效的作业许可证而进行作业的。
11、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派无安全人员资格证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
12、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13、实施爆破和射线作业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警示标志,没有通知相关部门或不按批准时间进行作业的。
14、受限空间作业未按程序进行气体含量检测分析的。
15、在没有办理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方案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施工。
16、擅自修改已审批的施工方案。
17、在易燃易爆区吸烟的。
18、存在的严重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19、拒不接受HSE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2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2、未能落实符合项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未能提供满足国家监督部门验收资料的。
23、未能落实符合消防法规的设计要求,未能提供满足国家消防监督部门验收资料的。
24、违反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对于违反业主HSE管理规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对于拒不执行管理规定、不接受处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清除出场。
第三章质量处罚
第八条对监理处罚
(一)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罚款10000元;
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更换必须有监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经业主同意,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每次罚款5000元;
总监理工程师保证到位率不应低于70%,即每月不少于21日历日,如少一天则监理单位应当承担500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金。
(二)业主应对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人员监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