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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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有五种:
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
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
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
四是无机构、有境内所得,税率10%;
五是无机构、无境内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知识点1】收入总额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所得税处理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六、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①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免税)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
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
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1)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
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了解)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售价确定计收入;
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解释1】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单独掌握)
【解释2】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方递延纳税(5年)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2)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3)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4)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16年单选题】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接收项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1)接收政府股权投资资产
不属于收入范畴,按国家资本金处理。
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
(2)接收政府无偿划入指定用途资产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其他情况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收入项目
收入确认时间
1.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
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2.劳务收入(详细内容见教材,在此处只是列举)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