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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安保部是公司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修订本规定,并负责职业健康危害防护、职业性健康检查、员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3.2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合理安排员工的劳动岗位。

3.3生产技术部负责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工作。

4管理内容(见附录1)

4.1职业健康管理的范围

4.1.1职业健康设施管理。

4.1.2职业健康危害防护。

4.1.3职业性健康检查。

4.1.4职业病防治。

4.1.5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4.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4.1.7现场急救处理。

4.2识别并确定实施要求

各单位通过职业健康调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进行识别,确定以上职业健康管理内容和实施要求,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职业健康危害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4.3实施要求

4.3.1职业健康设施管理

4.3.1.1施工生产现场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设施、生活环境和管理措施,以满足职工和身体健康需要。

a.设立职工休息室和更衣室,满足员工的休息、活动和更衣需要;

b.配置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人身伤害;

c.配备合理的采暖和防暑降温设施,施工现场应保证开水的日常供应;

d.遵守《劳动法》,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4.3.1.2野外作业(外部项目部)还应满足以下健康设施管理要求:

a.大中型项目部应设卫生室,配备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器械、药品;

小型项目组或野外施工队应确定员工就医渠道及车辆;

b.组建职工食堂,要求炊事员讲究自身卫生,不留长发、严格穿戴工作服;

食堂管理应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做到餐具经常消毒,食物搭配合理、热熟适度、干净卫生;

c.生活饮用水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并做到合理使用、节约用水;

发行版本:

2修改码:

0文件编号:

Q/JHHSQEO-C-04页码:

2/10

d.设置澡堂,澡堂应以淋浴为主,有条件可增设更衣室、洗衣音、凉衣音,严格控制患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人员就浴;

e.建造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经常举办各种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4.3.2职业健康危害防护

4.3.2.1作业场所前其职业健康危害预防

a.实行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工程管理、设计及施工管理部门应做到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和使用。

b.基层单位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论证或采用新工艺时,要充分考虑职业健康与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要求,优先考虑采用新技术,应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和防尘防噪措施。

4.3.2.2劳动用工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护

a.严格执行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各单位不得安排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使用有职业病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工作。

b.凡新招聘人员(含临时用工)和新分配的大、中专以及调换工种人员均应由综合办与安保部联系安排上岗前体检,综合办根据体验结果及安保训鉴定意见进行人员的录用和工种的调换。

c.综合办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含临时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和待遇等内容如实告之,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而不得隐瞒。

d.当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时,应依据前款规定,告之员工有关职业危害等职业健康情况改变的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人员的劳动合同。

e.实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制,凡进入公司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安保部安排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纳入三级教育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f.用人单位必须给所有员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g.公司所有员工所有维护企业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职责,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司安保部报告。

h.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抉择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追究,有权拒绝声音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i.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健康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j.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特别是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及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k.各用人单位对雇用工和合同工亦应采取相应的劳动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L.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按《江汉石油管理局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规定发放保健津贴。

4.3.2.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防护

发行版本:

3/10

a.由安保部委托职业病防治所按计划对各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定期定点监测和评价考核。

根据监测报告,适时制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治理措施,安保部组织治理措施的实施。

对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的有毒有害作业,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安保训审批后实施。

b.和生产单位要加强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等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设备和原材料。

c.各生产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尘毒超标场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d.各生产单位要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和中文警示语,警示语应当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e.各生产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牌、报警装置、冲洗设备(洗眼器、洗眼液、中和液等)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并做好定期检查和台帐记录。

f.生产岗位员工要严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事有毒作业时,必须佩戴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3.2.4生产检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防护管理

a.要加强对生产检修场所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护管理。

生产装置检修方案中要有防尘防毒防护措施的检修计划,指派专人做好检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b.要加强生产检修现场职业健康危害监测监控工作。

各生产单位要根据检修现场情况联系监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危害情况,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c.做好生产检修验收开工前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鉴定工作,重点对防尘防毒卫生设施的整改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检修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3.2.5职业健康危害消减控制措施

a.生产性粉尘危害的消减控制措施,主要采取:

改革工艺过程,设备尽可能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

采用湿式作业除尘;

设置吸尘设施,减少和防止粉尘外逸;

加强个体防护及个人卫生。

b.有毒气体的消减控制措施,主要采取:

在易发生有毒气体泄露的设备附近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牌;

为有毒岗位工人配备适用有效的防毒救护器材;

对特殊危险岗位实行两巡检,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的安全制度;

加强员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认识有毒气体的危害性,提高自觉防护能力;

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气体监测。

c.高温的消减控制措施,主要采取:

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及时发放降温费用;

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改革生产工艺,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

尽可能采用降温隔热措施并加强通风换气,加强个人防护、监督。

d.噪声危害的消减措施,主要采取:

4/10

消除噪声源,严格执行工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控制和减少高噪声设备,或将噪声源移到室外或隔离;

采取吸声、消声、隔声等技术措施,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

进行个体防护,作业时配戴噪耳塞和耳罩;

噪声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禁止职业禁忌者从事噪声作业,对听力损伤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e.酸碱危害的消减控制措施,主要采取:

改进工艺、实行密闭操作;

加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生产操作时,穿好防酸碱服,戴好防酸碱手套和眼镜;

在生产现场设置洗眼器和水冲洗设施;

为生产岗位配备酸碱中和液。

4.3.3职业性健康检查

4.3.3.1职工的身体健康检查,由安保部负责按照《职业病鉴定和职业病管理规定》和员工健康档案材料,编制年度体检计划,实施身体健康检查,填写职工体验记录,纳入员工健康档案予以保存。

4.3.3.2从事焊接作业、高温作业、带电作业、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按《职业病鉴定和职业病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3.3.3凡经体检查出与所从事工种有关的禁忌症,不能适应现有岗位工作的职工,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经主管职工调配领导同意,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调换工作岗位。

4.3.3.4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由安保部负责将患病人员名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提供给综合办,由综合办统一安排职业病患者治疗、复查或疗养。

4.3.3.5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综合办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鉴定。

4.3.4职业病防治

4.3.4.1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感化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3.4.2安保部负责进行职业病原因分析,提出职业病预防措施,监督公司各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按《江汉石油管理局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规定发放保健津贴。

4.3.5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4.3.5.1施工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汉石油管理局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4.3.5.2禁止安排女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4.3.6.1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特殊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护目镜、耳塞和呼吸罩等。

4.3.6.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由经营部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计划,安保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订制、审核,经营部负责实施采购、保管和发放。

并对采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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