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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

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也可按照当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

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

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

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

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

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任。

被保险人义务

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保险人有权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

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并对

雷击的

电机、电器:

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

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

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

“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

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负压(内压比外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

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

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

如果涉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

但是,对建造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

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

所谓设备避免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

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举例如下:

1.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损失。

2.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3.发生火灾时隔断水道,将未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造成的损失。

4.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指为了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论是由上述原因直接造成的,还是由这些原因引起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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