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设运营中心项目风险控制管理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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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0.1会签(不需要会签请备注:

“/”)

董事长:

总经理:

管理者代表:

董秘办:

技术研发中心:

项目开发中心:

建设运营中心:

财务金融中心:

;

经营计划中心:

行政中心:

文管:

0.2发行对象和编号(需分发打■)

□仅在OA发行□非OA发行□纸质版本发行■OA和纸质版本同时发行

□董事长01□总经理02□管理者代表03

□董秘办04□技术研发中心05□项目开发中心06

□建设运营中心07□财务金融中心08□经营计划中心09

□行政中心10□文管11□各区域开发部

0.3存档

■文管 □档案室

0.4、制/修订记录

发放日期

实施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版本号

1目的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项目建设安全风险控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在产品销售、EP、EPC、BOT、PPP等项目的安全风险控制管理。

3定义

3.1安全风险控制管理:

指通过识别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将危险及有害因素按照工序划分为H、S、W三类控制级别点,并对其进行预控、检查、监督,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工作有效、安全、有序实施的相应管理活动。

3.2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3厂区标志:

指根据国家安全标志标准,用于现场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警示、告知、引导、指令”的标识及标志。

4职责

4.1负责编制项目风险控制要素,重大危险源类别,指导项目公司风险控制。

4.2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检查。

4.2项目公司:

4.2.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控制。

4.2.2督促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

4.3监理单位:

4.3.1督促各施工承包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

4.3.2检查施工承包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3.3负责安全风险过程控制措施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项目公司留档。

4.4施工承包商:

4.4.1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4.4.2负责做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记录,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备案。

5工作程序

5.1安全风险控制点划分与控制时段

5.1.1H点(安全待检点,开工安全先决条件预检),控制时段为单位工程开工前20日。

5.1.2W点(安全见证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控制时段为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4-24h。

5.1.3S点(安全旁站监督点),控制时段为风险较大的作业过程。

5.2起重机械

5.2.1施工承包商起重机械进厂后,应将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以及《起重机械清单目录》等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安全专工、相关专业工程师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监理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起重机械资料提交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备案。

5.2.2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拆除、改造”单位以及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相应资质,并将资质报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审查备案。

5.2.3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满足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要求。

5.2.4施工承包商现场“新装、拆装、改装、大修”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还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载及动载试验,并经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专业工程师现场验证后方可使用。

5.2.5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确保“一机一档”。

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应分别建立《起重机械安全台账》,对起重机械资料进行备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5.2.6施工承包商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现场严格执行。

5.2.7施工承包商起重作业前,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应对起重机械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场地及环境满足安全要求。

5.2.8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应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与安全操作规程。

以下起重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内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验证后方可实施:

5.2.8.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5.2.8.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或单机大小钩抬吊同一物件。

5.2.8.3起吊精密物体,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5.2.8.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5.2.8.5作业环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起重作业。

5.2.9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用色标表明检查状态(红色禁用、绿色合格、黄色待检),并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5.2.10起重机械应保证在工况良好状态下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防火、防雨、防风、防触电、防倾覆等工作。

5.2.11现场不允许进行夜间起重作业,特殊情况下,夜间起重作业须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同意,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夜间起重作业,施工承包商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全程旁站监督。

5.3厂区标志

5.3.1厂区标志包括:

安全警示标识、道路与区域的指引和告知标志、安全施工图牌等。

5.3.2安全警示标识分为:

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四大类;

分别以红色、黄色、蓝色、绿色安全色标识。

5.3.3安全施工图牌包括但不限于“三牌一图”、安全宣传图牌等。

5.3.4项目现场道路与区域的指引和告知标志包括道路路牌、通行指引牌、区域标识牌、楼层标示牌等。

5.3.5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对各自厂区标志进行合理、规范设置。

公共区域的厂区标志由项目公司负责,其他区域的标志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合同由责任单位负责。

5.3.6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临边、通道口及有害危险物质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标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3.7项目现场厂区标识破损或设置不当的,应及时更换和调整。

5.4防火防爆

5.4.1项目现场须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巡视。

5.4.2项目现场应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5.4.3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教育员工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

在建生物质电厂的料场是现场防火安全的核心重点区域,该区域的防火安全是项目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其必须满足“安全封闭隔离与警示到位、消防水到位、消防安全通道到位、料场巡检测温到位”的安全基本条件,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程及公司料场相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5.4.4现场消防设施须按照归属,由使用单位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标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有效。

5.4.5项目现场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网络,成立覆盖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各方的消防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活动。

5.4.6项目现场必须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和责任人,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严格管控。

易燃易爆区域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区域,应严格执行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制度。

5.4.7项目现场及生活区宜设具备独立电源的消防系统。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

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5.4.8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

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5.4.9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5.4.10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4.11现场闪点在45°

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必须少量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5.4.12施工承包商下班前要检查各岗位是否还有火星或其他火源。

5.4.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禁火区内严禁烟火。

现场消防警示标志必须规范、齐全,消防重点部位必须现场明确标识,并做好防火安全警示隔离措施。

5.4.14系统及设备分部试运和机组整套启动前应按照启规要求满足现场消防规定。

5.4.15现场从事“焊接、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清除动火影响区域易燃易爆物品。

应特别注意对设备、电缆的防火保护。

5.4.16施工承包商采用汽油、煤油清洗工件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工作区域内严禁烟火,废油不得随意倾倒,须妥善处理。

5.4.17电缆通电前,应做好电缆的防火封堵工作。

5.4.18使用喷灯的工作场所不得靠近易燃物。

5.4.19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5.4.20爆破作业应由有资质的单位、人员实施,并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5.4.21爆破作业前施工承包商应编制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现场严格执行。

5.4.22未取得资质人员不得参加火工品的运输、保管工作。

现场火工品应由专人看守,严格执行发放及领用制度,并完善、规范建立火工品台账。

剩余火工品必须及时退回,现场不得存放。

5.4.23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

5.4.24仓库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5.4.25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5.4.26氧气、乙炔、油类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防火材料,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照明需用防爆灯。

5.4.27氧、乙炔库房的建筑和安全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做好防火安全警示隔离措施。

5.4.28危险化学物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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