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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老挝人民治安力量“是一个多兵种武装力量,有专门的制服、警衔、军种标志,由二级战士至将军等不同警衔、不同职务等级的官兵组成”,“人民治安力量还包括维护基层社会安全稳定的半职业武装力量。
在该法第3条“词义界定”中,对人民治安力量是这样定义的:
“指担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任务的职业治安力量或半职业治安力量。
”而“职业治安力量”是指“经组建和专门训练、配备武器装备、具有专业技能的成建制的人民治安力量,隶属于治安部”;
“半职业治安力量”则指“维护各村、基层办事处、各经济单位的安全和内部治安稳定、提供安全服务的基层治安力量”,同时规定“半职业治安力量不像职业治安力量那样授予警衔、职务。
”此外,根据分工的不同,还可分为专业警察力量和公安警察力量等。
前者是指“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制止、防范刑事犯罪,进行刑事侦查、人口管理、巡逻以及消防的治安力量”,后者则指“负责维护政治稳定,防范、打击破坏国家安全阴谋活动的治安力量”。
(三)组织和活动原则
该法第4条规定,人民治安力量在组织和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接受老挝人民革命党的绝对、直接和全面领导;
2.国家主席是人民治安力量的最高统帅;
3.政府总理是人民治安力量开展组织活动的指挥、检查和领导者;
4.治安部长是人民治安力量的直接指挥者,按照人民治安力量组织序列对治安部队进行指挥、检查和管理;
5.各级国防治安委员会是人民治安力量的直接指挥、检查和管理者;
6.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官兵接受上级官兵的指挥;
7.坚持民主集中制,下级指挥官对上一级指挥官负责;
8.维护法律尊严,按照宪法和法律开展活动,依靠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人民治安力量的义务
该法第6条规定的人民治安力量的义务有:
1.保卫老挝人民革命党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参与国家发展建设;
2.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3.弘扬革命主义精神,发扬人民治安力量优良传统,增强业务素质,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
4.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勇于牺牲生命;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
6.保护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7.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总则》还对政府针对人民治安力量的政策(第5条)、社会人员治安方面的义务(第7条)和治安部队开展对外合作(第8条)作了简要规定。
二、第二部分“人民治安力量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力”
(一)地位和作用
该法第9条规定,“职业人民治安力量是一支武装力量,隶属于治安部,为政府的治安工作出谋划策,负责维护国家稳定,维护人民民主制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政府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职责
该法第10条规定的职业治安力量的职责有: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命令,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部的决定、命令;
2.保卫党和国家领导人人身安全,保卫各重要部位、重要会议和重要场所,保卫国家组织机构和国外驻老机构,保护政府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宣传治安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各族人民参与基层治安工作,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治安工作体系;
4.加强治安部队建设,确保部队政治思想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专业本领过硬,实现部队的现代化和科技化,确保能圆满完成任务;
5.检查、监督社会各界遵纪守法情况;
6.制止、防范、粉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各种破坏、分裂及制造社会动乱的阴谋行动,制止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了国家和各族人民的利益,敢于战斗、勇于牺牲,任何时候都能做到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8.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人民治安力量秘密;
9.实行民主集中制,保持内部的团结统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各族人民的文化和风俗习惯;
10.搜集掌握有关安全稳定的情报信息,做出评估并报告上级,同时制定相应的对策;
11.进行治安工作、治安法律研究,总结治安工作经验;
12.加强官兵的物质、精神生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就地开展后勤生产;
13.把国家安全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同各有关部门如国防部、人民检察院、法院、交通邮电建设部、卫生部、外交部及地方政府之间在治安方面的协同与合作;
14.加强基层政治工作,参与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帮助各族人民;
15.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
(三)权力
该法第11条对职业治安力量的权力也作了明确,具体是:
1.检查监督社会各界遵纪守法情况,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
2.合理部署兵力,在重要目标和必要地点、行业、区域驻扎部队;
3.搜集、掌握、分析研究与治安工作有关的情报信息;
4.要求单位、个人给予合作,提供与国家安全稳定有关的信息;
5.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命令单位和个人停止或暂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并报告上级;
6.为确保任务的完成,根据治安部有关规定持有武器,占有交通工具、专业技术装备;
7.展开刑事侦察、审讯,依据刑法规定,运用逮捕、拘留、释放、搜查、没收财产等审讯手段;
8.参加学习和培训,接受职务、警衔并享有晋升权利,享受法律规定的政策待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根据纪律规定,参加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外交活动;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对治安官兵的责任,则规定如下(第12条):
1.治安警官负责领导、指挥、管理部队和专业技术兵种,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2.治安战士须严格落实上级的指示、命令,接受上级的指挥、领导;
3.治安官兵均须对自身在履行政治任务时出现的过错负责。
另外,该法第13条还规定:
“半职业治安力量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力,由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
三、第三部分“人民治安力量的组织机制和人员构成”
(一)组织机制
该法第14条规定的人民治安力量的组织序列如下:
-治安部
-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
-县、区治安指挥部
-村级治安力量
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治安力量的具体建制,由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
(二)指挥人员的构成
老挝人民治安力量指挥人员的构成如下(第15条):
治安部设部长、副部长,总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国家治安学院院长、副院长等;
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设司令、副司令;
县、区治安指挥部设主任、副主任;
村级治安力量设主任、副主任。
(三)治安部部长和副部长职权
该法第16条规定,治安部部长具有以下职权:
1.组织、领导与治安工作有关的路线、政策、决议、命令和法律法规的落实;
2.指挥、管理、检查监督人民治安力量;
3.提请制定或修改与治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4.签署治安决定、命令、通知,以便于本部门组织和开展活动;
5.叫停治安部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活动,废止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命令、通知;
6.提请政府总理叫停、修改、废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影响本部开展工作或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合法行为;
7.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展开治安合作;
8.根据政府授权,开展同外国的联系与合作,同外国签署有关协定、合同;
9.行使政府授权或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17条规定,治安部副部长具有以下职权:
1.协助部长领导、指挥治安部全局工作;
2.根据部长授权,负责某方面的具体工作;
3.当部长暂离岗位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获部长授权的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
其他所属各级单位的主官、副主官的职权,则由专门的法规予以确定。
四、第四部分“人民治安力量的种类、来源、标准及其建设”
(一)种类
老挝人民治安力量根据专业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别(第19条):
1.公安警察力量,负责防范、制止、抵御、粉碎各种破坏国家安全稳定的阴谋和行动;
2.专业警察力量,负责防范、制止刑事犯罪,管理人口、交通、防火,进行刑事侦察等;
3.专业政治力量,负责治安部队的政治、思想、组织及政策工作,建立和发展群众组织;
4.专业参谋力量,负责治安力量战略计划、科学发展、法律法规的研究,检查治安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执行和部队的管理;
5.专业后勤力量,负责保障部队的后勤和给养;
6.半职业治安力量,负责各村、基层组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工作。
(二)来源
该法第20条规定,老挝人民治安力量的来源包括:
1.老挝公民,在自愿的情况下经考核、选拔,可加入人民治安力量;
2.符合条件并已完成某一专业学习的中学生、大学生;
3.从党和政府机关中选拔出的干部、职员
(三)治安官兵的标准
该法第21条对治安官兵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要求,具体是:
1.必须持有老挝国籍,年满18周周岁以上;
2.政治立场坚定,忠于党、政府和人民,坚持社会主义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人民民主制度,具有鉴别敌友的能力,具有优良的革命品质,勇于牺牲,组织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高中以上文凭,具备某一专业特长,政治清白;
偏远农村地区的老挝公民低于高中文凭的也可考虑接纳加入;
4.对党的路线政策有一定了解,懂某种外语;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此外,治安警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尉级警官须具有中级专业文凭或具有实际指挥经验;
-校级警官须具有高级专业文凭并具有理论-行政中级以上文凭或其他相当资历;
以上尉、校级警官还须具有相应的指挥能力,政治觉悟高,具有表率作用,在官兵中有威信。
关于人民治安力量的建设,该法第22条还对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应承担的职责作了规定,即:
1.治安部党委、所属各级指挥机关对治安部队的成长壮大负有责任,要确保部队思想政治稳定、组织纪律严明、工作作风优良、专业技术过硬,使部队战斗力不断得到提升。
2.党政机关、建国阵线(相当于我国的政协)、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和每个公民均有义务参与治安部队的建设和培养,为治安力量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五、第五部分“治安官兵的等级”
(一)等级
该法第23条规定,老挝治安官兵分为五等16级,具体如下:
1.士兵,分为两级:
二级士兵和一级士兵
2.士官,分为四级:
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准尉
3.尉官,分为三级:
少尉、中尉、上尉
4.校官,分为三级:
少校、中校、上校
5.将官,分为四级:
准将、少将、中将、上将
(二)任职年龄
该法第24条对治安官兵的授职授衔年龄及年限作了规定,具体是:
1.治安官兵的授职授衔年龄规定:
士兵:
不得超过20周岁
士官:
不得超过30周岁
尉官:
不得超过40周岁
校官:
不得超过50周岁
将官:
不得超过60周岁
2.任职年限
治安部机关、各部队官兵的年龄最低不得小于18周岁,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3.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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