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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闽同志主讲;
六、4月15日晚上安排一餐会议伙食,其余费用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七、参会人员自备文件袋、笔、笔记本。
附:
1、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会议程。
2、行政执法工作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
政策法规股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政策法规业务培训提纲
各位同仁: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事关国家兴衰的社会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更加体现了这个系统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在我们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行政行为中,淋漓尽致地、具体地体现在了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暨违法违规生育的行政处理材料和其它业务工作上。
所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而言是一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的加强和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法律文书是计生执法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既是人口计生部门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规范制作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规范制作和正确应用。
我在网上看见了一段对我们计生人精确描绘的话:
用辛勤的付出做着最不被人理解的工作,
用坚韧的精神做着天下第一难的大事!
我们培训的必要性:
(学习人民法院司法建议)
今天,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业务,我主讲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注意事项:
违法违规生育的行政处理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工作要求:
一、“卷内目录”:
“顺序号”是每有一个材料就应当编辑一个顺序号。
有些乡镇所处理的执法案件卷宗材料显示没有一份卷宗目录。
二、“立结案登记”:
“主要事实”栏应当简要叙述清楚当事人夫妇的每次婚育情况。
※立结案时间:
立案时间的问题--以同意立案处理(领导签批的时间)。
结案时间的计算就意见不一致了。
有些人认为是以送达法律文书之日计算结案时间。
也有些人认为是要以征收完社会抚养费那个时间为结案时间,不然就是剥夺了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我们认为:
违法生育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就是结案时间。
我们的理由是:
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处理,是对违法生育当事人违法生育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违法生育行为进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
违法生育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就告一段落,即结案了。
按照法定程序(领学《省条例》45条及其释疑)三个月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法定权利,并不影响其权利的履行。
有的同志就会问:
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胜诉了怎么办?
将复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附卷就是了。
另外,有的同志又问:
当事人的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完毕怎么算结案?
我们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是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是否自觉交纳或交纳多少,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分户卡”上可以反映。
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未交清社会抚养费,那么就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解决,也就是说解决问题的方法及程序不一样。
简而言之,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三个法律关系,三个关系的调整处理所涉及的法律不一样。
可以理解为:
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涉及的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进行调整的;
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是由与之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是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予以认定或否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法律法规为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的一种法律程序。
三、案件材料:
案件材料中应当载明被询问人、被调查人的职业。
注意,政治面貌是填写党团关系,有乡镇填写“群众”是不正确的。
案件材料中应当分别记录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的笔录,适用询问笔录。
如果只有当事人一方的笔录,应在该笔录中询问其另一方现在何地?
现在何地、做什么事?
联系方法等等情况。
如无违法生育当事人、由其亲属代办的材料,应当由代办人出示当事人委托其代办的书面委托书或电话委托材料且卷宗中应当有其代办人的接待笔录和两份以上的单人、单份调查材料载卷佐证。
卷宗材料中的立结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上,违法生育当事人汉字姓名书写要求应当一致。
所有材料均应由相关人员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和盖章,并在每一页的页码上盖压手印。
违法生育当事人和多个证人应当分别取证,录取单份笔录。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首先,在“根据:
载明......”后《省条例》填写那几条?
填写13、42、45、46条(领学《省条例》规定)
由其家人代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村社干部、驻村乡干部不得作为代收人签收决定书(当事人有书面委托的除外)。
询问笔录和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字和接收的,应当由计生办执法人员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决定书的理由,由调查人员和非计生执法人员作为在场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在场人签名盖章应写明其职务)。
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村计生专干录取的笔录,写的是计生办工作人员的名字,这是不允许的,必须是计生办工作人员录取笔录。
个别乡镇……这一点在再生育上报审批材料中也有表现。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研究笔录”:
我们的行政处理,是代表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
主持人是分管领导。
参加人是计生办主任或负责人和两个案件承办人。
应当邀请乡镇分管领导参加并发表意见,在笔录后签名和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五、违法生育的子女,在前期录取笔录时未取名而后取了名字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有材料载明该子女的姓名,故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有该子女的姓名。
这个问题在许多材料中均未体现。
六、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上,限期当事人30日交款的时间,应当在填写决定书时,精确地填写当事人交款时间。
例如:
今年五月份是月大(31天),如果计生办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是2007年5月17日,那么,当事人应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时间是30日,也就是应当填写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时间是2007年6月15日,也就是说送达法律文书的当天是算在30日时间以内的,也就是起算时间是送达回证上当事人或其他代收人签收法律文书之日(我们称之为当事人自觉交纳期限30日的起算时间)。
七、常住户口登记表:
应当是公安派出所出示的打印的表(常住户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如公安派出所无户籍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又是无身份证号码显示的老户口簿,那么,应当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案件材料中常反映出的情况是:
在记录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单位或住址时,记录的是xx乡镇街道、居委会(包括发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显示),然而卷宗材料中没有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材料。
因此,阅卷人只可能将当事人的户籍性质视为是所记录的xx乡镇街道、居委会,即该当事人的户籍性质是“城居居民”。
在xx乡镇计生办对xx对违法生育夫妇所作出的违法生育行政处理材料中就存在这个问题。
八、违法生育当事人不愿意出示的一些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的收集,按法定程序依法调取(如:
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情况等,应通过公安、民政等部门调取)。
九、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
十、在调查终结,对调查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审查确认后,认定违法生育当事人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依法送达。
十一、送达回证的制作及要求:
送达回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程序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
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入卷、存档、备案。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文书必须两人以上(可以脱稿讲一下计生办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权利的关系问题)。
1、送达回证编号:
以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宣汉县各乡镇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卷宗统一编号”编制送达回证编号。
即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卷宗编号是同一编号。
2、送达方式有:
直接送达、代位送达(亦称为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法定方式。
①直接送达:
由违法生育当事人本人签字、盖章签收文书的方式。
②代位送达(委托送达):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也可委托其成年家属签收,委托方式可以是信函或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也可委托当事人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核查所在单位后委托送达文书。
并在“备注”栏内写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③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视为送达。
④邮寄送达:
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⑤公告送达:
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经常使用到这个方式)。
※送达回证绝对不能由未经法定程序委托的人和让计生专干或村社干部签收转交违法生育当事人(即受送达人)。
十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制作方法:
1、编号:
以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宣汉县各乡镇《征收
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卷宗统一编号”编制送达回证编号。
2、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
核对户口和身份证。
这一点同志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材料前后显示的要尽力做到一致,它是对当事人处理标准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之一。
3、“经查证核实”:
简要叙述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孩次及性别、是否取名等情况;
4、“根据”:
载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
44、45条【依据是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根据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删除了2002年修改的《省条例》第32条,从第33条至第53条的序号全部提前一位)的规定。
】
5、“第1项”里:
严格依照物价局、财政局、计生委三家联合发出的宣价费[200x]xx号《关于200x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中所规定的项目填写征收数额。
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
简单的说就是处理年度就是要执行当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6、“第2项”里:
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发放了多少就填写多少,发放了的要依法追回,没有发放的在横线上画一横杆。
(依照省条例第46条)
7、“当事人应于x年x月x日前交到xxx地点”:
依照省条例第45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省条例第45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