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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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内河船员考试、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单位应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也可向港务监督局申请提前实施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则。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文件,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文件,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权限、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设备、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文件与资料控制、内部审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权限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
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九条学员录取与管理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对学员进行从录取、学籍管理与注册、日常管理、学员档案和结业等全过程受控。
尤其是要确保学员在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其它要求符合规定,使学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后达到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发证要求。
第十条教学与管理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教职员工的聘任与培训程序,以确保:
(一)教师按照要求得到相应的教育、培训,取得与所授课程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教学经历和相应的船上任职资历(如适合);
(二)学员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三)新聘或外聘人员及调至新岗位的人员,在就职或上岗前,熟悉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教学和培训设备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对教学和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和模拟器(如适合)及相关资料进行控制,使其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可用状态,消耗品能够及时得到补充。
如需租用设备,应进行评估以确保达到本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教学和训练的实施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和训练的全过程及其规律,建立文件化程序,以满足质量方针、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适任标准,并保证教学和培训的有效实施。
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环节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受到连续的检查。
教学和训练过程的管理至少应包括教学准备与活动、教学环境、教学方法、教学设备适用、课程作业和考试等环节。
第十三条质量记录控制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以便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记录进行控制和管理。
质量记录应予以保存,以作为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第十四条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有关教学和训练检查与评估的文件化程序。
检查与评估的内容除了对学员学习状况的检查、考核与评估之外,还应包括对教工和部门的考核与评估。
检查与评估的情况应子以记录。
第十五条纠正和预防措施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证不符合质量体系要求的现象、缺陷、教学过程中不符合教学计划和大纲安排或要求的问题以及不合格学员及时得到纠正,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预防措施。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按照质量体系的基本要求,通过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作。
对未能达到教学和训练目标要求的学员不予发给毕业或结业证书。
对于不合格者应采取适当的补课或补训的方法使其达到规定的日标,同时做好上述活动的记录。
第十六条文件与资料的控制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以控制与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国内外相关的公约、法律、规章、本单位涉及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管理规定以及教学文件及相关的外来文件等。
文件控制程序应对文件的起草、审批、发布、修改、保存和作废作出明确的规定。
各项程序的修订、执行都应有相关的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七条内部审核.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定期的内部审核程序,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对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不合格项目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上述活动应做好记录。
内部审核活动至少应每年进行一次,同时将评审活动结果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初次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向管理机关申请初次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开展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项目的师资、教材和设备等要求的条件;
(二)已建立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初次审核申请应递交给主管机关授权的管理机关,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教育和培训的任务说明:
(三)教职员和学员的资料:
(四)教学和培训设施、设备的说明:
(五)组织结构图及教研室的构成资料;
(六)教学和培训计划: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管理机关在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后,应针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以判断申请者是否具备本章第十八条所要求的条件。
文件审查未通过者,申请者可补充、修改或重新申请。
文件审查合格者,管理机关应将审查意见连同其申请材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管理机关应组织由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并经过认可的培训的人员或具有中、高级任职资格从事教育和培训及其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组成的审核组,对申请者进行预审。
审核组成员应由与被审核单位无直接关系的人员组成。
管理机关应将审核组成员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客观、公证的现场观察(询问、察看记录等方式),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二)确定质量体系实现既定质量目标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清楚地指出缺陷所在及改进意见;
(四)向管理机关提交是否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预审结束后,审核组应作出被审核单位是否已通过预审的结论,连同已发现的缺陷和改进意见通知被审核单位。
第二十四条预审通过后,审核组应与被审核单位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和审核计划,并报管理机关核准。
预审未通过的单位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重新申请预审。
第二十五条审核组应对通过预审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体系运行满三个月后进行正式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质量体系文件,重点是预审中已发现缺陷的纠正情况:
(二)评价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三)质量体系对纠正不合格项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审核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正式审核通过的单位,审核组应向管理机关递交一份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应:
(一)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计划的简要背景资料:
(二)完整、公平、强调;
(三)说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强项和弱项;
(四)说明所遵循的评价原则和程序:
(五)论及本规则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项内容的符合性;
(六)有通过质量体系审核的明确表述。
对于正式审核未通过者,审核组应清楚地指出已发现缺陷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在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正式审核。
第二十八条管理机关应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将评价报告及审核结果提交主管机关。
当主管机关认为管理机关提交的评价报告完整、公正、准确,且被审核的单位已达到质量管理要求时,可为该单位签发有效期为四年的“质量体系证书”。
当主管机关对管理机关的审核不满意或有疑问时,有要求重新审核或直接进行抽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需增加教育和培训项目时,必须进行体系修改,以满足主管机关对相应的师资和设备的要求,使新增的项目能在质量体系中受到连续和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条对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新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签发临时质量体系证书,并提出在临时质量体系证书有效期内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计划。
经主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后,可发给有效期为半年的临时质量体系证书。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在临时质量体系证书签发后二个月内通过预审;
临时质量体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必须通过正式审核。
第三十一条质量体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审核。
申请和审核程序及要求按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中间审核和签注
第三十二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体系证书”签发后的二十二至二十四个月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