舶消防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舶消防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舶消防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
凡需变更设计的,需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来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
高温管路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骠物。
第八条舰艇长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
氧气和乙炔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运载化学危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运载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度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气体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协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阴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客船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和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地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恶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持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衽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舱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湿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
必须使用权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船舶明火作业要报告会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
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作业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船舶应在仙(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船中央书记处胧过消防知识和基础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防火负责人的主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逐级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监督检查演练情况;
(七)负责消防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舶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
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
船中央委员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的舱室的防火安全。
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船员在火警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
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风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告。
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指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指挥。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则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能主动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消防奖励经费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
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六)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船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
(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九)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七八年五月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