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电源系统设计规范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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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蓄电池组6

5.4充电装置7

5.5接线方式8

5.6网络设计8

6.直流负荷的分类与统计9

6.1直流负荷分类9

6.2直流负荷统计9

7.保护和监控相关规定12

7.1保护12

7.2测量12

7.3信号13

7.4自动化要求13

8.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与选型14

8.1蓄电池组14

8.2充电装置15

8.3电线电缆18

8.4蓄电池试验放电装置22

8.5直流断路器22

8.6熔断器22

8.7刀开关23

8.8降压装置23

8.9直流柜体23

8.10蓄电池组出口回路设计24

8.11其他设计规定25

9.电气图纸设计标准27

9.1设计容27

9.1.1封面设计27

9.1.2图纸目录设计27

9.1.3屏面布置图设计28

9.1.4系统原理图设计28

9.1.5材料清单设计28

9.1.6接线图设计29

9.1.7端子图设计29

9.1.8电池连接图设计29

9.1.9标题栏的填写29

9.1.10其他要求29

9.2图纸的更改30

10.产品图号命名规则30

10.1文件夹命名规则30

10.2材料清单和电气图纸命名规则30

10.3CAD图号命名规则30

10.4型号名称命名规则30

11.材料清单的标准格式31

第二部分结构设计规33

1.目的33

2.适用围33

3.规33

4.图号编制或编码的几点原则33

5.常用工程图纸图号构成的方法34

6.图号采用的字符34

7.产品图号编制原则方案34

7.1文件夹命名规则34

7.2CAD机柜型号和图纸名称命名规则35

7.3CAD图纸编号命名规则36

8.与机械制造业的机械工程图纸的编号或编码相关的其他说明37

第一部分:

电气设计规

1.目的

使通合电子直流电源系统设计规化、标准化、系列化,从而达到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2.围

2.1.本规规定了直流系统接线、设备选择及布置、直流系统的对外接口及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2.本规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厂、500kV及以下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流站新建工程直流系统的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火力发电厂中包括燃煤发电厂、燃油发电厂、燃气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

核能发电厂、750kV变电所及其他电力工程可参照执行。

2.3.本规可作为其他整机系统设计之参考资料。

3.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7626.1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12:

1995)

GB/T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2:

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

DL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

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4.术语

4.1.蓄电池组 storagebattery

用导体连接两个或多个单体蓄电池用作能源的设备。

4.2.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acidspray-prooflead-acidbattery

蓄电池槽与蓄电池盖之间密封,使蓄电池产生的气体只能从防酸栓排出,电极主要由铅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

可分为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和防酸消氢式铅酸蓄电池,简称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4.3.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valveregulatedsealedlead-acidbattery

蓄电池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气体,当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同时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部,使其密封。

蓄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限,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液。

4.4.镉镍蓄电池 nickel-cadmumbattery

正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镍制成,负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镉制成的一种碱性蓄电池。

4.5.系统 system

本规程的“系统”是指连接在一个共同的标称电压下工作的设备和导线(线路)的组合。

4.6.标称电压 nominalvoltage

系统被指定的电压。

4.7.电气设备额定电压 ratedvoltageforequipment

根据规定的电气设备工作条件,通常由制造厂确定的电压。

4.8.浮充电 floatingcharge

在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承担经常负荷,同时向蓄电池组补充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

4.9.均衡充电 equalizingcharge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匀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围而进行的充电,以及大容量放电后的补充充电,通称为均衡充电。

4.10.端电池 terminalbattery

蓄电池组中基本电池之外的蓄电池。

4.11.核对性放电 checkingdischarge

在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以规定的放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电池达到了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即停止放电,然后根据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计算出蓄电池组的实际容量,称为核对性放电。

4.12.终止电压 finishvoltage

蓄电池容量选择计算中,终止电压是指直流系统的用电负荷,在指定放电时间要求蓄电池必须保持的最低放电电压。

对蓄电池本身而言,终止电压是指蓄电池在不同放电时间及不同放电率放电条件下允许的最低放电电压。

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要求比后者要高。

4.13.电磁兼容(EMC)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任何事物产生不允许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5.系统接线相关规定

5.1.直流电源

5.1.1.发电厂和变电所,为了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等供电,应设置直流电源。

5.1.2.220V和110V直流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组。

48V及以下的直流系统,可采用蓄电池组,也可采用由220V或110V蓄电池组供电的电力用直流电源变换器(DC/DC变换器)。

5.1.3.供电距离较远的辅助车间,当需要直流电源时,宜独立设置直流系统。

5.1.4.运煤系统电磁分离器等允许短时间停电的直流负荷,宜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直接供电。

5.1.5.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

5.1.6.铅酸蓄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

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宜减少端电池的个数。

5.2.系统电压

5.2.1.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110V。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220V。

3)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采用220V或110V。

4)当采用弱电控制或弱电信号接线时,采用48V及以下。

5.2.2.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5.2.3.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2.5%;

3)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5.2.4.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5%;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3)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宜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5.3.蓄电池组

5.3.1.蓄电池型式

1)大型和中型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流站宜采用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小型发电厂及110kV变电所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

3)35kV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辅助车间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

5.3.2.蓄电池组数

1)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宜装设2组蓄电池。

其他情况下可装设1组蓄电池。

2)容量为200MW以下机组的发电厂,当采用单元控制室的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

3)容量为200MW级机组的发电厂,且升高电压为220kV及以下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或2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分别供电)。

4)容量为300MW级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宜装设3组蓄电池,其中2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供电,或装设2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

5)容量为600MW级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应装设3组蓄电池,其中2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供电。

6)小型供热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根据工艺要求可装设1组或2组蓄电池。

7)发电厂网络控制系统中包括有220kV及以上电气设备时,应独立设置不少于2组蓄电池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供电。

当配电装置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小室时,可将蓄电池组分散装设。

其他情况的网络控制系统可装设1组蓄电池。

8)220kV~500kV变电所应装设不少于2组蓄电池。

9)110kV及以下变电所宜装设1组蓄电池,对于重要的110kV变电所也可装设2组蓄电池。

10)直流输电换流站,站用蓄电池应装设2组。

11)直流系统电压为48V及以下当采用蓄电池时,可装设2组蓄电池。

12)大型发电厂的蓄电池容量选择大于产品制造容量时,允许装设2组半容量蓄电池,并联运行,即视为1组蓄电池。

5.4.充电装置

5.4.1.充电装置型式

1)高频开关充电装置。

2)晶闸管充电装置。

5.4.2.充电装置配置

1)1组蓄电池:

Ø

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2套充电装置;

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1套充电装置,也可配置2套充电装置。

2)2组蓄电池:

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3套充电装置;

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2套充电装置,也可配置3套充电装置。

5.5.接线方式

5.5.1.母线接线方式

1)1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接线。

2)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二段单母线接线,蓄电池组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段。

二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

3)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

切换过程中允许2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

5.5.2.蓄电池组和充电装置均应经隔离和保护电器接入直流系统。

1)直流系统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时,蓄电池组及充电装置的连接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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