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图及报建常见问题解析汇编给排水专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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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批准部门为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第4.4.3条:
“住宅消防电梯前室的室内消火栓,可按以下两种情况设计:
……
(2)当该消火栓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时,其栓体、水龙带长度、水枪规格等的要求应与其他消火栓一致”,另一方面,还要求此时“消防电梯前室”应属“合用前室”。
这是应为只有“合用前室”的门,在火灾发生时为了人们的疏散才暂不关闭,消火栓就可用,就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
若非“合用前室”,则消防电梯只供消防人员专用,其前室内消火栓就不能共用。
综上所述,本市住宅建筑中的消防电梯前室若为合用前室时,其内消火栓,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但仍需征得本地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都不允许计入。
(问题3.1.3)防烟楼梯间要设消火栓吗?
防烟楼梯间不应设消火栓,原因有二:
(1)防烟楼梯间本身无火灾危险,并不需要消火栓。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条规定: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消防龙带若穿越防火门,将导致防火门不能完整关闭,因此会影响防烟楼梯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效果。
所以,防烟楼梯间即使设置消火栓,也不允许穿越防火门为防烟楼梯间之外的场所服务。
(问题3.1.4)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的取水口?
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意味着室外给水管网自身已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
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而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
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问题3.1.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用水量确定,或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应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
有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矛盾,如何理解?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即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
而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3.1.6)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物,其室内室内消火栓系统何时应设消防泵?
这类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设消防泵,应以本地消防审批部门意见为准。
(问题3.1.7)“连家店”(一上二或一上三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的消火栓系统如何正确设置?
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消火栓宜设置在公共部位。
若设在“连家店”内部,则此消火栓仅应供本店使用。
(问题3.1.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消火栓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应有两个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那么架空层及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也按此条执行吗?
(1)架空层当作为上部管道转换空间时,可看作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条规定,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并非无可燃物的楼层,故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要有两个水枪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3.1.9)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是否要设两股消火栓水流保护?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或《建筑设计防活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也不应例外。
(问题3.1.10)某多层住宅楼底层为单间式车库,其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2.1条规定:
“若总停车数超过5辆,则必须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消火栓可设置在底层单间式车库之间的墙或柱上,而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3.1.11)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系统的建筑物,是否应补设消火栓?
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个别建筑物,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此时一般应补设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问题3.1.12)某住宅顶层为复式,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此时充实水柱是否应提高?
消火栓泵扬程如何确定?
(1)住宅顶层为复式,而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时,充实水柱不需提高,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2条取用。
(2)消火栓泵扬程,则应假设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计算;
同时,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也应按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考虑。
(问题3.1.13)消火栓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设泄压阀,泄压压力值为多少?
解析
(1)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较陡的普通消防泵,由于在初期灭火或自检运行时为小流量供水,容易产生超压现象,为保证使用安全,应设置泄压阀。
(2)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很平坦的消防专用泵——切线泵,由于泵流量在“从零到所需最大流量”范围内变化时,其扬程变化在5%以内,故解决了供水过程中的压力波动和小流量时的超压问题,此时可不设置泄压阀。
但由于甲方或施工单位考虑造价因素,在定货时经常将设计的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因此,设计若为切线泵的图纸上,仍需注明“若定货时将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则普通消防泵出水管上应增加泄压阀等一套设施,以保证系统安全”。
(3)泄压阀阀后压力设定值,一般比普通消防泵设计工况下的扬程高5~10米。
(问题3.1.14)双出口消火栓可否使用?
设计中禁止使用单阀型双出口消火栓,也不建议使用双阀型双出口消火栓。
仅下列情况可采用双阀型双出口消火栓:
(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条文说明:
建筑物的最上一层。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的十八层及以下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但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可有条件地使用双出口消火栓。
(3)条形建筑的尽端,(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第7.1.4.2.13条)。
但仍要征得消防审批部门许可。
(问题3.1.15)某三层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第四款之规定,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根据该规范第8.4.2条,似乎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究竟谁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下略)。
”因此,它是讲何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该规定,本案例工程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该规范第8.4.2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见,该条文是讲当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究竟如何具体布置其管道的问题。
可见,两个条文并不矛盾。
(问题3.1.16)一个消防栓管网向两层供水时,环中两阀之间可保证上层和下层的消火栓都不超过五个,这是否符合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6条规定: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
即《建规》对于检修停用的消火栓总数限制为5个,而不是一层中可停用5个。
因此,对于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建议遵循“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的原则。
(问题3.1.17)高层民用建筑中,当水泵接合器高、低区合用一组时,是否能同时满足高、低区的供水要求呢?
(1)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执行: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只有消防给水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
”
(2)也可采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分别向高低区消防管网供水,此时应在通向高、低区的消防管网供水管上,分别设置止回阀。
但该设计方案尚需征得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问题3.1.18)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共建筑对待?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在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
(问题3.1.20)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内的户内设不设喷淋系统?
是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解析: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第9.6.2条规定: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但它没有说明应在哪些部位设置。
具体设置位置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及第7.6.2条执行。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规》第7.6.2条规定: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3.1.21)某多层民用建筑中,底部设有每套均小于300m2的小商铺,若多套联排时的总面积大于3000m2,则小商铺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此时要区分两种情况:
(1)若此时的小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附录解释),则商铺内可不设
(2)除
(1)之外的情形,根据《建规》GB50016-2006第8.5.1.4条,则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3.1.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中,无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室允许最大面积为500m2。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