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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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职责

1、对全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党支部、村(居)委会、计生协理事会等人员为成员的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起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章程》、《合同》),提交村(居)委会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居)民大会评议经过后,村(居)委会与村(居)民自愿签订《合同》,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2、建立村(居)民“公决”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经过落实《章程》、《合同》的方法完成年度《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

3、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要求配备计生专职人员,原则上村(居)民自治小组长、协会会员小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由一人兼任,统称计划生育小组长,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工资待遇和误工补贴。

4、重视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协会在村民自治中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作用,参与计划生育管理,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5、加大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搞好阵地建设,档案整理规范、图板上墙,配齐服务室和人口学校的各种设施,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

认真落实独生子女优先优惠、奖励扶助等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提供资金帮扶或技术信息服务,保证全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6、协调共青团、妇联、民兵、治保、调解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7、定期召开计划生育专题会,听取村(居)计生办,协会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有些计划生育问题村(居)两委不能决定的,实行村(居)民“公决”、对公决内容由村(居)民自治小组组织落实。

8、监督、检查村(居)民执行《章程》和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居)计生办及职责

1、村(居)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职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组成。

村(居)计生办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设专职主任、专(兼)职宣传员、服务员、统计员、药管员、计划生育小组长,负责全村(居)的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新招聘的村(居)计生办专职人员,须经镇街培训后,持证上岗。

2、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协助村(居)两委完成年度《责任书》规定和各项任务指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及时调度各计划生育小组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布置工作任务。

4、利用人口学校开展育龄人群“五期”教育,参学率达到95%以上,应知应会率达到85%以上。

5、搞好人口计划管理,按时上报申请生育计划,及时将已审批的《生育证》发放到人,加强孕情跟踪、开展优生优育咨询。

6、抓好已婚育龄妇女进站检查、健康查体、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并积极开展综合随访服务。

及时发放避孕药具,引导育龄夫妇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选择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积极倡导生育一孩后首选放环,生育二孩后首选结扎。

7、按村(居)两委要求抓好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和奖励扶助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摸底、审核、上报工作。

8、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9、应建立健全计生人员管理、村民自治合约化管理、统计上报、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协会建设、奖励扶助等各项工作制度。

10、本村(居)设()个计划生育小组,每小组设组长1人,在村(居)计生办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情、孕情进行访视,开展登门服务活动;

及时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开展读报用报活动;

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措施,并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等项服务。

第六条村(居)计生协会及职责

1、村(居)计生协会是计划生育群众团体,每届任期3年。

选举产生会长、理事会、理事等,聘任秘书长。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2、组织会员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带头实现勤劳致富。

3、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5.29”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保证协会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4、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居)的优先优惠、奖励扶助等政策的兑现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5、积极参与《章程》、《合同》、优先优惠政策制定和人口计划安排等工作,并对人口计划、新婚、出生、节育措施落实、独生子女待遇、奖励扶助等工作进监督,将监督情况及时向村(居)两委成员反映。

6、配合计生办与村(居)共青团、妇联、民兵、治保、调解等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7、建立健全计生协会例会、学习培训、会员联系户、总结评比表彰、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等工作制度。

8、村(居)计生协会设()个会员小组,每个小组由10—15名会员组织,协会会员占总人口的12%以上,每位会员联系1—3户育龄群众家庭。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遵守《章程》实行政务公开,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放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资料,每年组织育龄夫妇到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学习4次以上。

3、协助申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证明,指导优生检测、孕情保健,采集掌握孕情信息。

4、定期组织生殖健康检查,指导使用避孕药具,指导落实放取环、绝育手术,开展咨询、随访服务。

5、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奖励扶助等政策。

6、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给村(居)民带来损失的,按照《章程》、《合同》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给予赔偿。

7、负责实施对外逃户的追逃工作。

8、严格控制性别比例失调,坚决制止私自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9、成立民主监督议事会,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村(居)各项事务。

村(居)民代表中女性比例不少于20%,同时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女性不少于10%。

10、定期公开“一法三规一条例”、《服务手册》、《生育证》、《婚育证明》审办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人口计划安排情况、育龄妇女婚、孕、育、避孕节育情况、育龄群众违法生育处理处罚情况、奖励和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等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育龄群众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获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知识和服务;

获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扶助等待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3、接受优生监测、生殖保健、孕期随访、常规妇检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4、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和证件,报告婚姻、孕情、生育、节育等信息。

5、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国家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生育,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0天内向村(居)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出生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措施。

如遇新生婴儿意外死亡或生育双胞胎应在24小时内向村(居)计生办汇报。

6、流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需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寄回流入地管理证明和孕检证明。

7、流入育龄妇女居住超过15日,应向村(居)计生办提交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接受本村(居)管理。

对婚入本村(居)、嫁出外地及迁入、迁出的已婚妇女及时向村(居)计生办提交迁入、迁出地的公安落户及计生管理证明。

8、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不提供虚假证明,不违法怀孕,不隐瞒孕情,不私自终止妊娠,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不违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四章移风易俗

第九条发挥计生协会及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和作用,经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宣传婚育新风尚,教育和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第十条村(居)委会成立红白理事会,与计生协会共同义务办理村(居)民婚礼、葬礼等事宜。

村(居)民在举办婚礼、葬礼时,要坚持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带头克服头脑中封建思想,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随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提倡女性参与祭祀、续家谱等家族性活动,实现男女平等。

第十二条提倡男到女方落户,享受村(居)民同等待遇,优先划分宅基地和承包地。

第十三条提倡夫妇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瞻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开展评选“好媳妇”、“好婆婆”、“好女婿”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四条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女孩和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同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五条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优先照顾。

第五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奖励

l、落实独生子女每年不低于120元的奖励,至14周岁止;

双女绝育户享受上级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中考中对独生子女、双女户学生加10分;

村(居)对考入全国统招专科的给予元奖励,本科的给予元奖励。

2、有生育能力的夫妇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的,除享受上级5000元一次性奖励外,村(居)委会在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等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补助优惠,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在旧村改造、楼房分配、宅基地划分、土地承包中,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安排到村办企业工作或推荐到其它企业工作;

女孩出嫁后不收回承包地;

男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村(居)内正常的待遇分配。

4、提倡晚婚晚育,新婚男女需达到法定婚龄并领有结婚证者方可享受本村(居)民待遇。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年满60周岁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村(居)民,帮助申请并协助办理上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720元奖励扶助金。

6、对计划生育特困户,村(居)为其优先办理低保,优先给予救济补助。

7、村(居)按人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土地征收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其它经济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对双女户家庭增加两人份额。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村(居)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

1、没有落实《章程》,给计划生育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挽回损失,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2、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夫妇支付一定数量违约金。

(1)不按规定协助育龄夫妇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不按规定组织育龄夫妇生殖健康检查、指导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造成非意愿妊娠;

(3)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合同》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二)育龄夫妇违约责任

1、违反《章程》规定,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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