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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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

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

对于同一法人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造纸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造纸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除在填写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外,其余均选择造纸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

为必填项,分为化学浆生产线、半化学浆生产线、化机浆生产线、机械浆生产线、废纸浆生产线、造纸生产线、公用单元等。

(企业在填报时,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并填写。

对于选填内容或菜单中未包括的内容,可由地方环保部门决定是否填报,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可以自行填报,下同)。

(2)主要工艺:

为必填项,分为漂白/本色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亚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法化学浆、漂白/本色亚氨法制浆、漂白/本色过氧化氢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性过氧化氢化学机械浆(APMP)、漂白/本色化学热法机械木浆(BCTMP)、漂白/本色化学热磨机械浆(CTMP)、漂白/本色热磨机械浆(TMP)、漂白/本色半化学浆、漂白/本色废纸浆、溶解浆、造纸、加工纸、纸制品,公用单元分为化学品制备、碱回收车间、储存系统、锅炉、辅助系统等。

(3)生产设施

关于木浆及非木浆生产线,必填项包括:

备料(湿法备料、干法备料、废纸挑选)、蒸煮(连续蒸煮器、立锅、蒸球、其它)、洗涤(置换洗浆机、真空洗浆机、压力洗浆机、带式洗浆机、螺旋挤浆机、其它)、筛选(全封闭压力筛选、压力筛选、其他)、氧脱木素(无、一段、两段)、漂白(二氧化氯漂白、次氯酸盐漂白、氯气漂白、过氧化氢漂白、其它漂白系统)、机械磨浆(压力磨浆机、常压磨浆机、低浓磨浆机、其它磨浆机)、碱回收车间(碱回收炉、蒸发器、污冷凝水回收、石灰窑)、化学品制备(二氧化氯制备、次氯酸盐制备、其他)、制浆废液回收利用(红液回收、废液燃烧回收、黑液综合利用、亚氨法废液综合利用)。

选填项包括:

机械浆预处理等生产设施。

关于废纸制浆生产线,必填项包括:

脱墨(一级浮选、二级浮选、一级洗涤、二级洗涤、其他)和漂白(过氧化氢、二氧化氯、臭氧、氯气、其他);

选填项包括碎浆、热分散、筛选等生产设施。

关于造纸生产线,必填项包括:

造纸(圆网造纸机、长网造纸机、超成型造纸机、叠网纸机、夹网纸机、斜网造纸机、其他)和白水回收(气浮、沉淀塔、多盘回收机、圆网浓缩机、其它);

涂布、表面施胶、干燥等生产设施。

关于公用单元,必填项包括:

燃烧炉(锅炉、生物质炉、焚烧炉)、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筒仓、油罐、气罐、化学品库)、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凝汽式汽轮机、抽凝式汽轮机、背压式汽轮机、抽背式汽轮机)、辅助系统(灰库、渣仓、渣场、灰渣场、石膏库房、氨水罐、液氨罐、石灰石粉仓、污泥储存间);

供水处理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设备、其它)和锅炉及发电系统中省煤器、空气预热器、一次风机、送风机、二次风机等。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

为必填项。

企业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

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对于公用单元的燃烧炉、储存系统、辅助系统为必填项,生产过程中蒸煮工艺填写粗浆得率、漂白工艺填写漂白浓度、碱回收单元的蒸发填写黑液提取率、机械磨浆填写磨浆浓度、白水回收系统填写白水循环利用率,造纸机填写抄宽、车速,均为设计值,其他为选填项。

(6)产品名称:

为必填项,分为浆板、新闻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箱纸板、瓦楞原纸、特种纸、纸制品等。

(7)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

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8)设计年生产时间:

(9)其他:

为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造纸企业应填写原料、辅料及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

(1)种类:

为必填项,分为原料、辅料。

(2)原料名称:

为必填项,分为针叶木、阔叶木、竹类、麦草、芦苇、甘蔗渣、废纸、商品浆、水等。

(3)辅料名称:

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辅料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分为氢氧化钠(烧碱)、硫化钠、双氧水、臭氧、二氧化氯、液氯、液氨、氨水、石灰石、石灰、填料、增白剂、硫酸、盐酸、混凝剂、助凝剂等。

必填项为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制浆过程中蒸煮、漂白工艺添加的化学品和造纸过程中添加的填料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4)燃料名称:

为必填项,分为燃煤(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天然气、重油等。

(5)年最大使用量:

已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未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使用量填写。

(6)有毒有害元素占比、硫元素占比及其他:

为选填项。

4.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该部分包括废气和废水两部分。

废气部分应填写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类型。

废水部分应填写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1)废气产污环节:

分为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焚烧炉、堆场、备料、蒸煮、洗涤、漂白、储存系统等。

(2)污染物种类:

为标准中污染因子,如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和废水中的COD、氨氮等。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可填写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治理设施名称:

废气分为脱硫系统(单塔单循环、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脱硝系统、脱汞措施、除尘器等;

废水分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5)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包括脱硫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石灰-石膏湿法、电石渣法、氨-肥法、氨-亚硫酸铵法等)、脱硝系统(低氮燃烧器、SCR、SNCR等)、脱汞措施(卤素除汞、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除尘器(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混凝、沉淀、絮凝、气浮、厌氧、好氧、蒸发结晶、深度处理等。

(6)废水类别:

分为制浆废水、造纸废水、生活污水、热电锅炉排水、初期雨水等。

(7)废水排放去向:

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等。

(8)废水排放规律:

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

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等。

(9)可行技术:

具体内容见“三、可行技术”;

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放口编号:

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2)排放口类型:

分为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其中外排口又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造纸废水排放口全部为主要排放口,如采用氯气漂白工艺需填写设施或车间排放口;

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碱回收炉和锅炉废气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为石灰窑和焚烧炉废气排放口。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内容原则上为必填项,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时区分必填项和选填项,并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

企业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

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

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造纸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所有生产废水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的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对于造纸行业废水排放口,不再区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所有废水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污染因子为列入《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的所有污染因子,具体见表1。

地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1废水类别及污染因子

废 水 类 别

污染因子

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①

二噁英②

生活污水

初期雨水

……

生产废水外排口

pH

色度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注:

①②AOX和二噁英仅适用于含元素氯漂白工艺的企业。

2.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造纸企业废气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焚烧炉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

实施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列入相应排放标准的所有污染因子,具体见表2。

造纸企业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详细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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