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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材料共10篇docWord文件下载.docx

各类食品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

做到离墙离地,做到“四防”:

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防蝇。

三、哪些原因可导致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

(1)冷藏方法不正确,如将煮熟的食品长时间存放于室温下冷却,把大块食物贮存于冰柜中,或冷藏温度不够。

(2)从烹调到食用的间隔时间太长,使细菌有足够的繁殖时间。

(3)烹调或加热方法不正确,加热不彻底,食物中心温度低于70℃。

(4)由病原携带者或感染者加工食品。

(5)使用受污染的生食品或原辅料。

(6)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7)在室温条件下解冻食物。

(8)厨房设备、餐具清洗、消毒方法不正确。

(9)使用了不安全的食物。

(10)加工制备后的食物受污染

江密峰镇卫生院

 

范文二:

食品安全法宣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工作,并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三)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四)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

(六)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的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工艺流程等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五、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9、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0、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Ⅹ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ⅩⅩⅩⅩⅩⅩ

范文三:

食品安全宣传材料食物中毒基本概念

1.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常见的食物中毒有哪些?

细菌性食物中毒:

是指人们食用被细菌或细菌毒素污染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常见的有沙门氏菌食物中毒、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食物中毒、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等。

化学性食物中毒:

是指人们食用被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常见的有“瘦肉精”食物中毒、有机磷农药食物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桐油食物中毒等。

有毒动植物中毒:

是指人们食物了一些有某种有毒成份动植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常见的有河豚鱼中毒、高组胺鱼类中毒、四季豆中毒、豆浆中毒、发芽马铃薯中毒、毒蘑菇中毒等。

3.食物中毒有什么特征?

一般发病突然,发病人数多且较集中,少则几人,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上千人。

潜伏期根据中毒种类的不同可从数分钟到数十小时,大多数食物中毒的病人在进食后经2-24小时内发病,通常化学性食物中毒潜伏期较短,细菌性食物中毒潜伏期较长。

病人的症状表现类似。

大多数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病人都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道症状,但根据进食有毒物质的多少及中毒者的体质强弱,症状的轻重会有所不同。

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

中毒患者有共同的就餐史,病人往往均进食了同一种有毒食品而发病,未进者不发病。

细菌性食物中毒季节性较明显,5-10月份气温较高,适宜细菌生长繁殖,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时期。

大部分的化学性食物中毒和动植物性食物中毒季节性不明显。

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材料之二

食物中毒基本概念

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防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最为常见的食物中毒,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对于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非常重要。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怎么会发生的?

(1)生熟交叉污染

生的肉、水产品或其他食品原料、半成品,往往带着各种各样的致病菌,在加工处理过程中如果生、熟食品混放,或者生、熟食品的工用具混用,就会使熟食受到致病菌的污染,而熟食在食用前一般不再经过加热,因此一旦受到致病菌污染,极易引发食物中毒。

(2)患病操作人员带菌污染

一旦操作人员手部皮肤有破损、化脓,或患有感冒、腹泻等疾病,会携带大量致病菌。

如果患病的操作人员仍在继续接触食品,极易使食品受到致病菌污染,从而引发食物中毒。

(3)食物未烧熟煮透

生的食物即使带有致病菌,通过彻底的加热烹调,也能杀灭绝大多数的细菌,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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