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回顾与前瞻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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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回顾与前瞻1Word格式.docx

此后,我国便有了“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一名词。

从1998年6月起到现在,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始的标志是1998年6月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出台。

这次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成品油(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制定各地零售中准价,两大石油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在上下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变化相适应,在政府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6月,政府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改革,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始进入与国际成品油市场“挂钩连动”的阶段,即国内成品油价格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是新加坡成品油市场价格。

  第三阶段始于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钩连动”机制进入进一步完善阶段,主要内容是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来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国内成品油价格以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市场一揽子价格加权平均值为定价基础(新加坡:

鹿特丹:

纽约=6∶3∶1),根据基本杂费及国内关税,加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形成由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

两大石油集团可以在中准价上下8%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成品油零售价。

该机制一直沿用至今,简称为“三地成品油定价法”。

  据最新消息,今年初中国将可能实施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国家对零售油价的统一管制将有所放松。

新的定价办法将放弃原来紧盯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的计算办法,而基本锁定“原油成本法”,即改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的平均值为基准,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

这表明,采用了5年的“三地成品油定价法”走到了尽头,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将迎来第四个发展阶段——“原油成本法”阶段。

  三地成品油价格浮动的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2001年11月制定的随三地成品油价格浮动的定价机制,虽然比计划经济时代和单一价格时代的机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由于国际成品油价格剧烈变动,现行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具有明显的“时滞”性,必然导致国际价格向国内价格的传导效应滞后,使得国内外成品油的价格水平出现了“时间差”;

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成品油价格“挂钩连动”办法过于直接和透明,再加上十分突出的“时滞”效应,为市场投机和走私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国内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成品油价格为参照依据,而国内成品油市场实际上与国际成品油市场在流通上还没有接轨,因此必然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经常出现与国内市场消费结构和市场供求关系相背离的现象;

近年来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和调价“频率”中存在的问题,使民众对调整价格存在诸多误解和不理解,加上媒体炒作等因素,使价格制定部门成为众矢之的;

国家在成品油价格改革与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主体拥有各自利益,忽视了价格改革的系统性;

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在全国各地区之间不统一,造成成品油的“同质不同价”现象;

政府不可能掌握调整成品油价格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石油生产企业和石油消费部门哪一方面的游说更有力,就对确定成品油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产生重要影响。

  2003年底至2006年8月,国际油价一路飙升,现有定价机制便不堪重负,国家在调价过程中,考虑到大众的利益,没有按照相应的变化幅度调整,于是,新的弊端又暴露出来:

国际油价的高位运行以及波动的频繁性,使得成品油价格刚性愈加强烈,只涨不落的矛盾非常突出;

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低于国际油价,还没有真正与国际市场接轨,容易误导消费行为,很难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定价机制易于导致油价倒挂,特别是使得石油加工业亏损严重,产量上不去,石油零售企业可能会出现油源短缺或“油荒”现象;

容易激发囤油欲望,助长石油流通体制中的投机现象。

  “原油成本法”定价新机制的特点 

  2006年3月26日,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征求意见方案,预示中国将开始实行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但目前发改委尚未公布新机制的具体内容。

市场消息显示,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基本框架包括以下内容:

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布伦特:

迪拜:

米纳斯=4∶3∶3)为基准,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

调价周期将会缩短,但具体缩短到多长时间还不确定。

中石油、中石化批发给社会经营单位的油价将按照零售中准价下调4.5%执行(以前是5.5%)。

  那么,为什么要选取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原油价格作为定价基准呢?

这主要是因为:

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位于世界主要产油区,向来是国际原油价格的指向标;

我国与俄罗斯接壤,且每年该国向我国出口大量原油,今后还将增加,而俄罗斯目前成品油的价格是参考英国布伦特原油价格制定的。

而我国炼厂用于炼油的原油主要以轻质油为主,英国布伦特生产原油主要是轻质油,所以我国成品油价格参考布伦特原油更多;

我国沿海炼厂的原油主要从阿联酋迪拜进口,而我国炼厂制定的原油价格是参考该国米纳斯原油交易市场价格制定的,因此,我国成品油价格与迪拜和米纳斯原油价格相关性也很高。

  这种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与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渐进式”改革的优点。

虽然同国际市场接轨是大的发展趋势,但是就我国目前国情来说,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

即使价格完全放开由市场来调控,也不见得会使整个成品油消费市场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

经过多次改革后,目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仍然是“有限接轨”,这种“有限接轨”的定价机制为减少国际油价大幅升高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保障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有积极作用。

所以,适当的政府指导是合理的。

  二是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挂钩对于保障炼油行业利益有很大的好处。

在以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下,我国的成品油价格通常低于炼厂成本,炼油行业亏损严重。

  三是更能体现成本定价的原则。

原油成本占成品油成本的80%~90%,以原油价格为基准定价比以国外成品油价格为基准定价更符合一般商品的定价规律。

我国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挂钩更显科学性。

  四是更能反映我国成品油市场状况。

我国主要进口的是原油,原油价格与国际挂钩比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挂钩更能直接地反映市场供需状况。

  五是加大了价格调整频率,减少了成品油价格的时滞效应。

以前规定是一个月调一次,现在可能会缩短为22天、一周或更短,甚至有可能是即时调整。

  虽然新的定价机制有以上优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炼油行业平均成本、行业平均利润难以确定,即便能够确定,企业也会不断以增加成本为由要求涨价,政府难以对这些理由进行鉴别;

虽然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的加权价格从理论上说应该比纽约、鹿特丹、新加坡三地成品油加权价格同我国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相关性大,但仍然不能够如实反映我国能源供给状况;

国有石油大公司加工的原油并不是完全来自进口,还有很大部分的国产原油,由于我国资源税的税率非常低,国有公司的原油开采成本远远低于国际期货市场的价格,即便在国际采购中,我国公司也常使用长期合约的模式,交割价格远远低于短期合约价格;

价格的透明度和灵活度仍然不高,价格主要由政府掌控,由市场调节的程度仍然不高,炼厂成本和销售行业适当的利润空间这两个部分很难把握,由政府把握,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社会公众的知情和监督。

  改革的前景 

  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一旦出台,原有的市场格局将会发生改变。

新机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

  对炼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

新机制根据三地原油价格浮动,虽然最终制定的定价机制中未知会否考虑了炼油企业加工成本,但贴近原油价格已经比原来要考虑周详,原油价格高企,油品价格不涨而导致炼厂严重亏损的局面将大为改观。

  对于两大石油集团的销售公司来说,新机制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在油价高企的时候,可以获得更多利益,但在油价较低时,可能会受损。

机制中规定了成品油流通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空间,销售公司利益应该能够得到保障。

  对于成品油社会经营单位来说,更能够把握价格趋势,采取灵活多变的价格策略,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就目前的成品油价格机制来看,批零差率由原来的5.5%下降到目前的4.5%,社会零售单位利润空间被压缩,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不排除进一步压缩批零差率的可能,这对于社会零售单位是不利的。

但是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国家制定最高零售限价,放开批发价格的举动,这将更加促进市场的竞争,推动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消费者。

  对于外商来说,更有利于他们进入中国市场。

新机制使得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接轨更紧密,国内外市场也会逐步连为一体,实力强大、服务质量高的国际著名石油公司将在中国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对于市场玩家,可以通过同步了解国际市场价格,预测国内价格变动,预先采取一些囤油,期货等手段保证自己的利益。

市场投机行为相应增加。

  对于整个成品油市场,新机制将会导致竞争加剧。

因为价格更接近市场,变化更快,各类经营单位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如果按照新机制进行定价,目前的柴油价格可能不会变化,汽油价格可能有小幅下调,和目前的国内市场状况比较相符,因为目前全国很多地区柴油相对比较紧张,而汽油过剩。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由于市场竞争更激烈,油源供应渠道增加,这将促使批发单位注重自己的企业形象,提供质量更好的油品和更佳的服务。

  成品油新的定价机制虽然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做了改进,但只是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中的一个步骤,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应该向着更加市场化、更加国际化、更统筹全局的方向改革。

中国石油大学董秀成教授认为,从长远看,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

在整个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到位的基本前提下,完全放开市场价格,最终由市场竞争来形成市场价格。

要达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包括:

  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整频率,减少国内外成品油价格的时滞效应。

可以考虑将价格调整时间缩短为半个月或一周。

在此基础上,甚至可以考虑做到隔日调整,但前提是监管体系比较健全。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适当扩大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范围,增强零售企业的自主性,国家甚至有可能完全放开对批发价的控制,由企业自己确定批发价。

  增加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开性,让社会公众有足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实施宏观调控,更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国家由价格制订者转变为价格监管者。

  协调各个能源行业的发展,统一考虑各个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在价格机制、产业组织、资源配置等方面要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关系,改变目前一些能源行业生产集中度过低,而一些能源行业生产集中度过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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