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旅馆业等四类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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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旅客退房后小时内未做离店处理的;

 

()旅馆内部(前台大厅、客房等部位)缺少“黄、赌、毒”等警示标志的;

()旅馆未对住宿人员进行住宿登记、人证不一的;

()旅馆错登、漏登当前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

()公章刻制业未备制营业登记薄的;

()公章刻制业主不认真审核材料,虚假申报的;

()典当行在办理出当与赎当时,未按规定查验当户身份证件和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典当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或未按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备查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按规定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的。

()旅馆内部(前台大厅、客房等部位)缺少“黄、赌、毒”等警示标志,经检查发现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经营场所应该安装而未安装或未按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

()监控设备图像信息保存时间未按规定留存以及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违规透露相关个人信息的;

()不按规定参加公安机关业务培训的;

()公章刻制业不按规定缴销旧公章的;

()被县级公安机关检查暗访不合格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前台登记电脑、扫描仪、二代证阅读机具、相关信息传输设备、线路等)发生故障后导致无法录入或传输住宿人员登记信息,旅馆不报告公安机关仍旧营业的;

()经营场所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扩充、改变名称或者变更字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情况,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经营场所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的;

()旅馆业不按规定上传住宿人员信息数据,被责令整改后仍未按规定上传的;

()擅自改变公安机关许可核查确认的各项治安安全条件,致使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被市级公安机关检查暗访不合格的。

()经营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从业人员明知住宿人员、刻制人员或典当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旅馆业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按规定制止并报告的;

()公章刻制业承制者留样,仿制或私自翻印不该留样,仿制或私自翻印的;

()被公安部或省公安厅检查暗访不合格的。

()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业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职责,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非法私自刻制公章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

()假借他人名义经营行业场所的(如:

转包明知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而未备案的);

()治安责任人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致使经营场所成为犯罪窝点,或者多名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实施犯罪的;

()从业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职责,构成犯罪的;

()不按规定查验登记相关信息或发现后不报告造成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违反管理规定,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足以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的。

(二)加分种类及分值标准

、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案件,或者查获查缉物品、赃物的,一次加分;

、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起治安案件的,加分;

、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每起案件加分;

、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的,每起案件加分;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网逃犯的,每名加分;

、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网逃犯的,每名加分;

、提供重要信息帮助公安机关侦察办案或对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有重大作用的,每次加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主动提供证明,由市或县公安局予以确认。

四、记分统计

经营者一次符合两个以上扣分、加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累计加分超过分的,在分基础上继续累加。

扣分、加分由县局治安大队、市区各派出所执行,并报治安支队备案。

每次检查结束后,符合扣分、加分情形的按要求现场填写《芜湖市特种行业记分管理告知单》,并及时录入系统。

经营者可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查询扣分、加分情况。

对公安部、省厅、市局、县局检查暗访后,符合扣、加分情况的,以检查通报为准。

五、等级设置及记分结果运用

对特种行业依据治安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加减记分,依据记分结果,从高至低分别确定为、、、四个治安等级,即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

对确定不同治安等级的特种行业,公安机关应在检查频率、暗访措施、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行为,确保治安安全。

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扣分的,经营单位分值在分以上的(含分),为治安级单位(优秀);

记分周期内,经营单位得分在分至分之间的(含分),为治安级单位(良好);

记分周期内,经营单位得分在分至分之间的(含分),为治安级单位(一般);

记分周期内,经营单位得分在分以下的,为治安级单位(不合格)。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对于旅馆业,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于公章刻制业、典当业,依托市、县公安机关掌握的市场主体名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个月至少抽查次;

所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个月至少抽查次;

所有级治安管理场所属于重点检查场所,应当警示经营者,并对治安责任人进行治安培训,每个月至少抽查次;

所有级治安管理场所属于重点管控场所,责令整改,对治安责任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每个月至少抽查次。

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满分的,责令限期整改,经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恢复初始积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限期整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激励机制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切实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完善行业内部自律机制和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以行业协会龙头单位为主导的示范带头效应。

建立警务与特种行业合作共赢的利益导向机构,建立健全特种行业专门的举报奖励、损失补偿等制度,在经济上保障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因举报违法犯罪而受益,有效调动特种行业经营单位主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积极性。

七、特种行业治安等级依据记分情况及时动态升降。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局治安支队具体解释。

附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摘录

《安徽省旅馆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摘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摘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摘录

《典当管理办法》摘录

芜湖市特种行业记分管理告知单

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第号主席令重新公布年月日施行)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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