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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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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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之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用途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告知并承诺,将所借资金用于。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前款约定用途以外之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都不得被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币种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期限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的书面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
一、固定利率
参照第五条,分期付款还款方式。
二、按期计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月□季结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息,以每个利息期的实际发生天数为基础按日计算。
三、利率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除以360天或者月利率除以30天
第五条结息和还款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当事方一致确认选择以下这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在借款期内均不得发生变更。
分期付款还款方式
第一期:
年月日,金额;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第五期:
年月日,金额。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第九期:
第十期:
第十一期:
第十二期:
。
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
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二、利息计收
分期付款:
每月定期按比例偿还本息,最后一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余额。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可申请提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但应征得贷款人同意,且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可提前偿还任何款项。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在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后,借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时,自借款之日起第三至第六个月期间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还款本息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补偿金,并于提前还款日与应付利息及本金一并支付;
自借款之日起六个月以后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还款本息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补偿金,并于提前还款日与应付利息及本金一并支付。
第六条放款条件
一、本合同签订及生效后,如果借款人未满足任一以下条件,则贷款人有权不发放合同项下的借款:
(一)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四)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等;
(五)至提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六)贷款人放款的其他先决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担保方式
一、以下所列担保物权之设立或保证人之保证,均为确保本合同项下既有和将有之债务的清偿,相关约定由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另行签订之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之效力。
1、由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
2、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编号为。
3、由质押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
4、其他担保方式:
二、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八条清偿顺序
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贷款人为权利救济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二、损害赔偿费用;
三、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罚息和其他违约金);
四、利息;
五、本金。
第九条贷款人权利与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条第4、5、6、7、9项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或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三、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四、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五、应当对借款人的财产、收入情况保密。
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二、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需展期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借款展期手续。
三、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五、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六、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七、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包括贷款人依据本合同之约定或者法律法规之规定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收回的应还借款本息),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自逾期开始之日,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
逾期30天(不含30天)以内的,贷款罚息利率为0.1%,;
逾期30以上(包含30天)的,贷款罚息利率为0.3%。
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
对应罚息利率×
逾期天数。
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宣布提前终止合同,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相应利息、罚息和根据本合同附属之担保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抵押权、质押权和提前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陈述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的;
(二)借款人拖欠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四)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被人们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后,无法落实他人履行债务,或者继承人、财产管理人不履行债务的;
(五)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或将会减少,借款人或相关担保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设置重复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以抵押物清偿其他债务、将抵押物设定为信托财产的;
(七)保证人丧失承债能力,或者承债能力明显下降,而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对此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八)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条第4、5、6、7、9项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或情形时的;
(九)其他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
三、借款人声明其认可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并确认约定的逾期罚息已经充分考虑了逾期付款行为可能给贷款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无权要求对逾期罚息进行调整。
并且,逾期罚息的适用不排除借款人可能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
四、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资产评估费、资产处置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生效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贷款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动采取行动的权利。
二、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借款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若发生上述情况,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三、本合同项下所称的“贷款”与“借款”为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作为区分仅为合同条款表述所需。
四、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借款人如要求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展期协议。
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人在法律上有资格和有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二、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三、借款人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借款人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借款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借款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四条法律使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所要求和允许的通知或其他书面信件,按照如下地址发出即被视为已经作为。
在无其他有效记录或证据的情况下,(
)其寄出日以邮寄存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
)其